法律延宕不實施 行政機關要積極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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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在本星期三(5月18日)答覆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書面質詢,指出本港在2019年前通過而有全部或部分條文尚未實施的條例合共有33項,包括《勞資關係條例》第V部、《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3(5)條、《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33(4)(a)條與整條《土地業權條例》等。

自2008年起,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過數次會議檢討相關問題,事前都有要求行政署長報告通過逾三年而未生效的條例情況;另外在2013年10月,時任新界東議員范國威也曾經作出跟林新強相似的質詢。不過比較以往當局提交資料格式,港府今次把「將會實施」與「正在檢討」兩類條例合併,又將前者既有的「預計實施的日期」欄目隱去。

林新強。(余俊亮攝)

規管措施存而不用

透過這一份未實施條例清單,我們可以見到港府擱置了許多原本早早制訂下來的規管措施。最具代表性例子要數2004年7月通過、旨在引入土地業權註冊制度的《土地業權條例》,當局一直表示要徵詢不同「主要持份者」意見,今年才終於有望就「新土地先行」方案展開籌備工作,難免讓人懷疑是在顧忌舊制度下既得利益者的反對。

又如2012年4月通過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本來要求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師獲得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歷,但當時作為過渡安排保留了繼續容許合適界別學位或等同資格持有者註冊的途徑。豈料十年以後,發展局仍舊稱「行業尚未準備就緒」。而且過去兩次政府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時,不知為何沒列出這個合乎年期範圍的項目,到今次林新強提問才補充回去。

再如回歸前的《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部分條文向護士管理局提供除去專業註冊、要求提供罪行背景資料等管制專業的權力,食物及衛生局多年來先後借整體衛生界的專業法定組織、醫護人力規劃及專業發展策略等工作為由,再三拖延審視和實施相關的條文,直到現時都沒有落實時間表,同樣有跟進不力的嫌疑。

責在行政怠慢處事

與此相對,個別未實施的條例明顯是跟時代不符、理應及早取締廢除,港府卻又放任這些冗餘條文長年存在。像1962年《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管制火水爐使用安全的條文,政府當局於2013年報告就明言「勞工及福利局認為有關條文已無必要」、「當有機會時,有關條文可予廢除」,結果此種等候廢除條文機會的情況就這樣維持到現在。

甚至還有某些條例之所以會久未實施,原因似乎竟跟當局怠慢政不無關係。讓漫畫版權人可向出租店特許徵費的法律條文,便是因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欠缺積極跟進和推廣,拖到出租店業界沒落的今天決定廢除。影響轉移個人資料到境外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五年前已稱「委託了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可是迄今居然尚未完成。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中)。(立法會直播截圖)

立法機關對於以上各條法例無疑已經克盡己責,然而它們通過以後卻逾期無法實施或不能及時廢除。政府與社會過去總是有聲音質疑議會低效拖累立法效率,但從這一系列例子實在不難看出,問題同樣出於行政部門的身上。如此容許既有法律存而不用,長遠來說對於促成本港良政善治肯定也會構成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