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組方案只為外框 良政善治還看人選
本星期二(5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重組第六屆特區政府架構的方案,內容保留年初現屆政府建議的成立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分拆運輸及房屋局與擴大環境局等改動,又進一步開設政務司副司長、財政司副司長與律政司司長,「以分擔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的繁重工作」,同時亦會加強三個司長辦公室的人手。
當局文件表示增加三個副司長、律政司政治助理是出於行政長官當選人李家超的建議,而他在會見傳媒時指出設立副司長「是回應社會要求政府加強統籌和指揮能力的聲音」,讓他們可以分擔司長廣泛、繁重的工作,並且特別解釋律政司副司長要幫助「設計頂層指揮和統籌」、推動向外國宣揚香港優良的司法制度。
副司長職權仍有待釐清
不過,當局文件現時僅指出副司長「職級屬司長與局長之間的層級」和「可被指派統籌或處理指定政策範疇或項目」,並未指明他們有否任何具體專屬權責。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也認為司長與副司長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跟局長及部門首長之間的關係有待釐清,需要防止出現三位副司長角色不清、不受重視的情況。
舉例來說,李家超參選政綱提出的公營房屋項目行動組、土地房屋供應統籌組均由司級官員帶領,但其發言又指它們「都是在財政司司長下,以及副司長下的工作範疇」,反映司長與副司長同樣都會參與帶領以上兩個小組。這樣一來就有可能重現過去部分決策局常任秘書長沒向副局長匯報的情況,使得一眾局長都直接向司長匯報而不太理會副司長。
律政司副手含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相比政務、財政二司,律政司的變動今次更加令人關注。港英時期曾有副布政司、副財政司,甚至連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亦曾提出設立副政務司司長、副財政司司長,但開設副律政司或律政司副司長卻完全是前所未見。尤其今次改組方案還為律政司司長增設了政治助理,以協助律政司司長處理「與立法會議員和其他持份者組織聯繫」。
香港近年圍繞法治問題固然爭議不斷,既有本地多項立法或檢控工作要處理,又要應付來自其他國家的質疑與攻訐,故此增加副司長及政治助理分擔此等工作無疑有其意義。然而有關人選在法律界排輩下估計不容易覓得,再加上可能要回避政黨背景與外國制裁等「政治包袱」,具體選擇誰人出任肯定成為一大難題。
事實上人選一直才是管治的核心問題,港府過去也曾經多次進行過架構重組,無奈結果似乎都不能夠真正促成長期良政善治。開設新職導致疊床架屋抑或分工協作,改組部門是會理順條理還是政出多門,很大程度還是看具體執行政策者的才幹和態度如何。畢竟任何改革方案只有管治者不懶怠自私、積極施政,方有機會展現出其真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