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燒烤場背後是有法不用和業權混亂
美孚九華徑燒烤場長年無牌經營,對鄰近居民造成不少嘈音和空氣污染。近日經傳媒廣泛報道後,不同政府部門聯合採取展開執法行動,拘捕燒烤場兩名負責人及15名職員,並且票控82名顧客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有關群組聚集的規定,但其實於過去一年食環署人員已向該處合計提出42宗檢控,甚至有個別被捕者曾遭法庭判處監禁,然而即使如此仍然無法阻嚇涉事燒烤場在該處繼續營業。
《食物業規例》第31條、第35條規定任何人若無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出牌照下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半年,另加每天罰款900元。《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12條則規定當局可以指示行事公職人員接管和拆卸土地上的違契構築物,而地政總署亦已經證實該燒烤場存在着此等違契構築物。此外,由於燒烤場展示「安心出行」二維碼,今次負責人及職員同時涉嫌欺詐,一旦罪成按照《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最高可處14年監禁。
封場收地權力存而不用
不過,為了阻止無牌經營食肆繼續運作,食環署其實有權力進一步直接將相關場所封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規定署方可向法庭申請對無牌經營處所於張貼顯眼告示一星期後作出封閉令,第128C條亦規定該署於「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處所的使用或在該處所內進行的任何活動構成對健康的即時危害」時可以立即封閉該等處所。可是綜合現時已知資訊及燒烤場附近公告內容來看,食環署至今應該尚未有啟動相關程序。
除此之外,當局對於存在違契構築物的土地也有收回業權此一更嚴厲的選項。《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4條便規定了每當土地違契「以致有需要由政府對有關的土地或物業單位強制執行重收權」時,公職人員可以透過重收註冊摘要完全收回相關業權,「猶如該土地或物業單位的政府租契已終止一樣」。同樣,從地政總署日前只是繼續貼出勒令清拆違例構築物通知可見,政府好像也沒考慮過要重收土地業權。
涉事土地業權須予釐清
而且還有一個更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燒烤場所在的土地業權本身相當混亂。根據政府部門去年5月提交葵青區議會的資料,涉事土地原本是屬於「曾華翰祖」的「祖堂地」,自1979年起部分地段曾被轉售予「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公司,但相關買賣並沒有獲得民政事務局的同意,而且「曾華翰祖」於2014年後新委任的兩名司理申請也未完成申請程序,導致現時土地業權具體究竟屬於「曾華翰祖」抑或私人公司都不明瞭。
況且由於燒烤場最遲在2003年便開始經營,故此有可能符合《時效條例》下容許「逆權侵佔」私人土地的12年時限,這自然就進一步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公司曾向燒烤場發律師信要求對方停止佔用該片土地並搬走,並且聲稱1964年起已擁有涉事土地業權,接着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燒烤場負責人移走物品、交回土地和作出賠償,但是結果沒有成功,主要原因恐怕就是土地業權混亂。
不管怎樣,今次事件反映政府當局無法有效管理九華徑燒烤場及其所涉地段。之所以會如斯情況,既是源於政府部門始終不肯毅然使用封閉場所或重收業權等更具阻嚇力的嚴厲措施,更是因為當局漠視存在了更久的土地業權混亂問題,沒有處理傳統祖堂與私人公司的業權糾紛,製造了讓旁人乘虛而入利用土地謀利的漏洞。所以歸根究柢,還是政府長年怠政之風自己種下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