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制度改革有理 監警會豈能「棄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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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本周四(19日)裁決,現行投訴警察制度未能有效調查警方針對市民的不當行為,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並認為政府有責任設獨立於警隊的調查機構。社會要求警隊專業,除了警隊日常行事公正不阿外,還要公平處理投訴,同時保障市民和警員的權利。政府必須盡快改革監警會架構,監察會主席更要克盡己職建言政府,絕不能安於現狀。

監警會芏席梁定邦。(資料圖片)

法官政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

記協和七名市民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控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方容許警員不清楚地公開展示編號,令受屈者無法分辨不合理施襲的警員,從而不能有效投訴。

周官又總結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未能滿足獨立調查的要求,不符《人權法》當中禁止酷刑和殘忍對待的條文。判辭提到,雖然監警會在架構上獨立於警隊,但沒有調查權,亦不可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只能要求投訴警察課重新調查。雖然監警會可以知會行政長官,但終究無權作任何有約束力的決定。

制度的另一層是投訴警察課,周官直指部門由警員擔任,而警員日後會調任警隊其他部門,因此不認為其獨立於警隊。因此,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調查機制。

由佔領行動起,社會對監警制度的疑慮和不滿漸盛,只是過往政府漠視相關問題,導致警民矛盾在修例風波一次過爆發出來,周官的判決有助匡正投訴警察投訴制度。警隊中人和社會部分人士不會全盤接納判決,並且打算就監警或者判決其他事宜上訴,但他們須緊記法庭事法庭了,要以真憑實據說服法官,絕不可任意以顏色論斷法官,令法官承受輿論壓力。

監警會要爭取擴權 對警對民均有利

警隊作為執行公權力的紀律部門,有權在特定情況下施行武力,社會自然期望警隊受多一重監督,避免他們濫用手中權力。當對警察的投訴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時,外部調查有助確保受害人得到全面及公正的對待,並且避免「警警相衞」的觀感。若然監督機構也確認警隊行事合規,定能加強警隊公信力,警隊即使遇上無理投訴也可洗冤。

政府應修訂監警法例,賦予監警會刑事調查和傳召證人權力,並建議內部設立刑事案獨立調查小組。圖為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令人意外的是,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似乎不清楚監警會的這種定位,甚至砌詞誇大監警會影響力。他在回應判辭時以「老虎冇牙都有爪」比喻,指現行監警會可以影響警方做法,強調「這寫法在法律上是對的,但是在實際上情況不是這樣」,但事實是投訴警察課並非嚴肅看待監警會的質詢,例如2018/19年度監警會提出777宗質詢,只有474宗獲再作跟進,比例約六成。此外,2009年起至少在四個年度中,監警會就行使警權的理由提出質詢,警方接受率為零。

更甚者,梁定邦自己亦承認過往沒有向行政長官表達反對意見,即未曾實踐反對權力,而且他亦沒有趁機爭取主動調查權,只等候特首決定組織的權力範圍。

理想中的監警會架構是參考廉政公署,具獨立調查權,設專門調查小組調查投訴,人員由警隊以外的人擔任,人手要充足而且接受培訓。對於嚴重受傷、性侵犯和死亡指控,警方必須主動轉介個案。此外,警方要公開整套《警察通例》,包括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好讓公眾判斷武力的準則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監警會要挺起腰來,為民請命,落實主席在機構年報之言:「履行監察職能,維護公平公正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