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勾結」各說各話 香港不諳內地法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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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6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議案,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下午新華社報道指草案明確規定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刑事責任。

草案所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字眼跟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有差異,因此引來不少本港社會人士揣測背後意圖。有民主派隨即質疑「勾結」一詞並非法律術語,也有建制派成員發言將「勾結」、「間諜」掛鉤。

中國《刑法》常見「勾結」

其實只要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就能看到當中第一章首條罪行便是「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02條)相關條文已經直接提到「勾結外國」及「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概念。

《刑法》同章罪行還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第106條)這裏提到的三處條文分別規定「分裂國家」和「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和「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至於「間諜」行為,則又出於另一條文:「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第110條)它的內容明顯不同前述罪行,刑責也可能較輕微。

不能只從香港角度理解

從政治現實角度批評或認可內地法治水平是一回事,但對國家《刑法》條文有沒有基礎認識卻又是另一回事。「勾結」是中國《刑法》一直客觀存在的術語,並且不能與「間諜」、「干預」等其他概念簡單混同,可是某些具法律背景或跟內地關係密切的本港政治人物,就相關議題發表的意見居然好像沒有察覺此點,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由於內地《刑法》近年長期沒有多少「勾結外國」及「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罪行的案例,所以大陸法律界與學術界的確對相關概念存在不同理解,例如過去就有北京刑法學者提出「境外」應否包括港澳台地區、「勾結」是否限於秘密接觸及暗中聯絡的方式等問題,此等討論要比批評「勾結」就是「人治」、「以言入罪」有建設性得多。

這次《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既然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全國性法律」,那就不太可能只使用普通法及本地法例知識理解它的內容。十七年前討論《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時候,律政司官員、大律師公會與其他提出意見的人士、團體當時都還懂得將草案中的相關罪行跟《刑法》進行對比,何故到了今天在這一點上我們反而更加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