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請羅致光增納職業病 保障醫護人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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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周日(19日)發表網誌,陳述反對將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的理由。然而,羅局長的理據不但存有矛盾,同時亦忽略新冠病毒的嚴重性和獨特性,不可與現存的職業病相提並論。特區政府在醫護人員心惶惶之時,理應一改卸責作風,並採用「先立法、後剔除」的方式,發揮勞福局保障工人的基本責任。

羅致光在網誌中的主要論點,雖然是基於國際勞工組織(ILO)對職業病所訂定的準則,但由於該定義過於廣闊,故局長認為須加上「客觀數據」,來證明工作場所與某職業病的因果關係。據ILO的定義,職業病是指「已被認定為與工作時暴露於物理、化學、生物或精神因素有明確或強烈關係的疾病,而這些環境因素是明顯的致病成因。」但局長接着強調,環境與致病的因果關係「還需要看其它客觀數據,否則我們便應將所有傳染病(如各類病毒所引起的流感)都列為在工作上有和人接觸職業(如醫護)的職業病」。

現時數據不代表一切

由於ILO的職業病定義廣泛,要是當局將傷風感冒等常見的傳染病列入法律保護,無疑是小題大做,但以「客觀數據」來收窄職業病的定義,卻忽略了新病毒的危險性。羅致光舉例說,「香港至今錄得一宗涉及醫護人員並可能是在工作期間受感染」,並認為「毒病的風險因地方而異」,「如採取足夠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醫護人員工作時受感染的風險」,故其數據之少,使本港並無迫切的立法需要。

可是,數據只是過去的統計,難以反映當下醫護人員的處境,亦未必能預示事勢的發展。首先,如同局長所言,「醫護人員約佔意大利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總數的8.3%」,使「個人防護裝備短缺被視為導致比例偏高的主要成因之一」,故本港尚未出現大批醫護人員感染,只是歸因於個人防護暫時裝備充足,並不改變醫院是為染上新冠肺炎高危場所的本質。但隨着新冠肺炎已成持久戰,假如有天本港的個人防護裝備供應陷入英、美等國的窘困,醫護人員定當會再次暴露於健康風險之中。

局長邏輯不一致

同樣地,單以「客觀數據」來考慮職業病的標準,亦與現行措施存有矛盾。從勞工處的數字可見,氣壓病、結核病、豬型鏈球菌感染、職業性哮喘病和腕管綜合症在2018年各行業中,經證實為職業病的個案皆不多於四宗。在如此低的「客觀數據」下,當局可不將上述疾病剔除出職業病的名單?畢竟上述多種職業病跟新冠肺炎一樣,皆是「如採取足夠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感染的風險」。若套用羅局長的邏輯,或許絕症才是唯一值得被正名的「職業病」。

除此之外,局長引用處理沙士個案的補償申索所得經驗,來證明現行制度的保障力。即使「⋯⋯感染沙士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約九成經勞工處處理後獲得解決」,亦不代表《僱員補償條例》已完美無缺。社會有聲音要求將新冠肺炎納入職業病,部份是由於現行的行政程序及申索所須的文件繁多,添加了病患僱員的申索難度,而上述倡議是為了免除染病僱員的舉證要求,加快索償程序,以補足現有制度的不足,而非只是出於新病毒的危險性。

羅局長唯一說對的是港府不能事無大小,都將一切傳染病皆列作職業病,但新冠肺炎無論在傳播力、死亡率、後遺症和治療方法上,其嚴重性皆不是一般傷風感冒可同日而喻,這才是衍生出的全球公共衛生危機,人人自危。反之,若然港府欲在「職業病」的定義上,劃有一條客觀的界線,理應先將新冠肺炎視為職業病處理,待他日疫苗成功開發,病毒威脅力大減後,才將新冠肺炎剔除出名單。這才是對於「從事醫護工作的人員,應會多一份安心和保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