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女示威者屢惹爭議 警隊執法須尊重女性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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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擁有公權力,透過執法維持治安。然而在執法的過程中,警察若不夠專業或處理有爭議,則容易失去民眾對其的信任,加深警民的隔閡。近期一些示威事件顯示,執法過程中能否合理對待女性、尊重女性,也是影響警隊威信的關鍵,須謹慎處理。

8月5日凌晨,示威者包圍天水圍警署,一名少女於警署外遭警方拘捕時被警員拖行、抬走,導致下身「走光」。這件事迅速引來多個關注女性組織譴責,認為做法罔顧女性尊嚴。可見警隊在執法中是否尊重和合理對待女性,牽動着普羅大眾的神經。而在早前的多場示威活動中,已有不少片段可見女示威者被警察粗暴對待,導致走光、甚至被扯掉胸罩等,不滿難消。

其實這種問題並非新鮮事,早在2015年3月的「光復元朗」反內地水貨客示威,警察拘捕一名女子期間,從後方拉扯她至跌倒、血流滿面,事後警方更指控她「以胸襲警」,引來輿論批評。同年8月2日,約二十個團體,共百餘名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穿戴胸罩抗議,不滿「以胸襲警」有侮辱成份,以及認為警方顛倒黑白,將女性胸部視為攻擊性武器。

以上案例說明,如何對待女性是執法中要謹慎處理的部分,否則不僅有損對當事人的尊重,也容易破壞警民關係。至少在近兩個月的示威中,警方執法時令部分女示威者走光,確實有損當事人的尊嚴。縱然被捕的女性可能自置險境,甚或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但警察執法也須保持謹慎。《警察通例》第44章表明,男警不得為女性進行快速搜身及伏牆式搜查,即便無女警務人員在場,男警也須將該女性帶往警署或水警輪由女警進行搜查,以為維護女性尊嚴。

在國際社會,即使是面對已經定罪的囚犯,也有共識認為應給予相應的人權。2001年,國際人權組織就曾譴責美國監獄虐待女囚犯,發表《虐待被囚婦女:性侵犯和鎖銬懷孕女囚》的報告。中國內地也已經在監獄法中寫明女囚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18條寫明,女犯由女性警察直接檢查;第40條規定,女犯由女警員直接管理。對待囚犯尚且如此,對待未定罪的疑犯更須小心處理,避免因處理不當而失去公信力,甚至撕裂警民關係。

除了要謹慎和克制,女警部署也是重要一環。女警的人數和佔比自2009年來逐步攀升,目前人數逾5,000名,佔總人數近乎五分之一。警隊內更已沒有只供男性或女性人員擔任的職務,包括機動部隊、衝鋒隊、爆炸物品處理組等,全部均有女隊員。故此不難發現,香港警隊缺乏的不是女隊員,而是如何改善部署和執勤,應對女性市民的情況。在天水圍事件中,該名被捕女性被拖行一條街後才由女警員接手,大為不妥,實應避免。

對待女性的問題,只是警隊執法其中一個被批評之處。除此之外,警隊亦應緊記在面對尚未定罪的市民時,執法不應帶有情緒,不能侵犯或侮辱對方。警隊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能力和權力愈大,責任也愈大。因此,他們必須克制地處理衝突場面,並有政治警覺性,意識到執法的手段和力度將影響警民關係和警隊威信。警隊要能夠專業執法,才能成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中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