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暴動」定性輕率 林鄭理應撤回
上星期三(6月12日)金鐘大衝突,被政府定性為「暴動」,引發市民廣泛不滿。逾百萬人上街怒吼,訴求之一亦是「撤回暴動定性」。
就此,特首林鄭月娥應從善如流,承認當天判斷錯誤,並收回定性。
首先,是誰在何時將金鐘衝突定性為暴動?根據林鄭月娥星期六(6月15日)在記者會的說法,最初是由警方定性金鐘衝突為「暴動」。
回看當天,警方下午4時多會見記者,處長盧偉聰形容事件為「騷亂」,高級警司江永祥則說是「暴亂」。隨後,警方發放新聞稿,首次將事件稱為「暴動」。至晚上,特首林鄭月娥在錄製片段中,亦形容金鐘衝突為「暴動」。
處長盧偉聰翌日表示,警方周三下午約3時半定性事件為「暴動」,即衝突發生後半小時。
先假設警方的判斷有合理基礎,但社會仍然要問,特首林鄭月娥是否要認同這個定性?
特首代表政治定性
第一,正如資深大律師、法律界選委潘熙解釋,是否暴動,要逐個個案來看。在一場衝突中,某個人的行為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或會被法庭裁定為暴動罪成;但一場衝突或示威本身,在法律定義上,並不會整場運動都是暴動,所有參加者都犯暴動罪。故此,將金鐘衝突草率地定義為暴動,難免不妥。
再者,警隊內部對一場示威或衝突的定性,或有其部署及執行上的需要;但林鄭月娥作為行政長官,她的定性截然不同,而必然是政治性的。林鄭的定性既代表政府立場,同時亦會影響社會觀感。不令人意外,林鄭以「暴動」形容金鐘衝突後,很快引起廣泛不滿,甚至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憤怒。就此,林鄭這個政治決定明顯不智,反映出她的判斷有問題。
縱然如林鄭所言,暴動是警方內部的定性,她也不一定要在政治上,以特首身份如此定性那場衝突。而且,在考慮政治和社會因素後,她更是不應該這樣做。在星期六的記者會上,林鄭仍然堅持,認同警方的暴動定性,反映出她過了三天後,仍然未曾反思其政治定性的本質及問題。逾百萬人上街怒吼,要求她撤回定性,並非無理。
警方是否無理升級?
另外,警方的判斷是否合理?警方——不論是處長盧偉聰或其他高層——將金鐘衝突定性為暴動,本來亦是可商榷的。從現場畫面可見,雖然當天下午3時起,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衝擊警方防線,而且部分人推鐵馬、投擲雜物甚至少量磚頭,但整體而言,示威者與防暴警察的裝備強弱懸殊,加上警方早已重重佈防,場面似乎不會失控。警方定性為暴動是否合理?還是一種無必要的升級,以不對等、過度的武力反擊示威者,以至令衝突不必要地惡化?
這一點,警方必須檢討。若然有錯,更須承認。處長盧偉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至特首林鄭月娥均須明白,社會對於警方在金鐘衝突中的表現大為失望,而且多名警員涉嫌毆打示威者而不被追究。就此,當局實應檢討問題根源,會否是警方的錯誤定性,以至考慮成立獨立委員會,就當天警方和政府的處理提交全面報告。不論誰是誰非,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就是應該尋求真相和公義,還公眾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