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法律界憂慮非無理 林鄭月娥不應迴避質疑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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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於周四(6月6日)發起黑衣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大律師公會、法律界全體選委及律師會亦已先後發聲明,力陳修例之弊。其中,認為香港法庭沒權力為逃犯人權把關的疑慮,近日亦在文子星案中得到確認,可見法律界及社會的反對聲音並非無理。故此,當局應考慮再次修訂草案,將人權保障明文列在條例中。

根據案情,印度裔男子文子星涉嫌向恐怖組織提供資金、搶劫和策劃恐怖活動等,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由於印度政府與香港簽有逃犯移交協定,故向港府申請引渡文子星回國受審。這次交付程序,東區裁判法院近日正在審理。

法院:交付程序不包括人權審查

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在庭上指出,文子星若被移交到印度,將面臨殘酷及不人道對待,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因此要求法庭否決移交申請。然而,這個論點受到代表印度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Walsh)質疑。兩地的移交協定與《逃犯條例》大致相同,沒有列明公平審訊等人權保障是移交的必要條件,故此華偉思認為法庭沒權力以《香港人權法案》審查移交申請。

周三,裁判官確認華偉思的看法,駁回了楊艾文的論點,指出法院只依照移交協定審查交付程序,並不會考慮《香港人權法案》的條款。

須知道香港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雙邊協議,是基於對其司法體制的信任,認為可大致保障被移交者的權利。在此等情況中,被移交者會否面對不公對待,已獲關注,更何況與非協議地區的移交安排?

而政府當前修訂《逃犯條例》,正是處理與非協議地區的移交機制,但同時又拒絕在條例中明文保障人權。當局甚至多次以「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口脗指出,反對聲音誤解了修訂草案,而草案對被移交者的人權保障已經充足。就此,文子星案可謂間接印證了法律界一直的說法,即在逃犯移交的審查上,法庭只得非常有限的權力。社會上普遍均由此認為,被移交者的基本人權,例如公平審訊權等,不輪到法院把關,而是取決於政府的判斷。

當然,文子星案仍在審理當中,尚未知將來會否有上訴,亦不知上訴會否帶來新的理解。但值得指出的是,華偉思曾在律政司負責引渡和司法互助多年,並掌管國際法律科,故此他對香港的引渡機制瞭如指掌。就此,林鄭政府須正視坊間憂慮,將人權審查明文列在條例之中,而非如現方案的行政安排。

律師會認為,修訂《逃犯條例》影響深遠,該全面諮詢,不應急於修法。圖為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律師會:特首審批非保障機制

更重要的是,《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保障不足,已經不是個別法律學者或大律師的意見,而差不多是整個法律界的共識。在修訂過程之初,大律師公會已經發表意見書,指出政府沒有足夠理據修例,而且草案削弱了原有的把關機制,實為不可。至4月,全體法律界選委,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認為草案一旦通過,會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到本周三,代表事務律師、向來被視為立場保守的律師會,亦發表公開聲明,從多個角度力陳草案的不足。

3月4日:大律師公會發表意見書,指出《逃犯條例》修訂方案的不足
4月2日:大律師公會再發表意見書,批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4月8日:全體法律界選委發表聲明,促請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6月5日:律師公會發表意見書,批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律師會在意見書中指出,根據目前的修訂草案:

● 被移交者不可以挑戰申請方提出的證據,對其保障不足;
● 行政長官非普選產生,而是政治任命官員,由其審批移交申請並非一種保障機制;
● 政府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處理港人在外地的謀殺案;
● 政府應該展開公眾諮詢,並詳細交代中國與外國政府的引渡安排、外國國內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移交安排等。

至此,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界選委均已拿出理據,反對政府的修訂草案,還未算上有資深法官匿名向路透社表示,修例並不可行。而法律界已發起了回歸以來的第五次黑衣遊行,反對政府勉強修例。換言之,可以說整個法律界都已經表態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特首不能再做鴕鳥

面對如此情況,當局已經再沒有理由推搪,聲稱這是誤會、無理據的憂慮云云。更重要的是,政府若然真的自以為有理,便不應該拒絕與法律界選委會面。選委之一、法律學者張達明批評政府「不願意面對現實」,實非無理。

下星期三(6月12日),草案將在立法會全體大會舉行二讀,立法會議員屆時可以提出修正案。特首林鄭月娥實應把握這段時間務實完善草案,或考慮先以較少爭議的方式修改《逃犯條例》,在下個會期再從長計議。否則,隨民間的反對聲音升溫,這不只會是林鄭月娥個人的政治危機,亦可能令香港陷入一場充滿未知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