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守則允惡劣天氣延遲復工 欠法例約束勞工保障形同虛設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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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颱風山竹過後,一眾打工仔於惡劣的路面情況下趕上班,險象橫生。風季將至,政府正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但修訂《守則》只是小修小補,在勞資權力不平等下,由僱主主導的應對措施始終不利保障僱員安全,政府應盡快立法增加約束力,並加強勞工權益,以防僱主以懲罰性措施強迫員工在危險情況下復工。

杏花邨去年遭「山竹」蹂躪後的情況。(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極端情況延遲復工可取 保障僱員須增約束力

多個政府部門向立法會提交檢討文件,指勞工處正修訂現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提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例如出現大規模停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及沒有公共交通服務,建議僱員於8號信號取消後,可在所在地方多留2小時,而非立即啓程上班。此外,政府會在8號信號取消後首2個小時內審視情況,並於2小時時限完結前再次公布是否須進一步延長復工時間。

不過,目前勞工處的《守則》本身只供參考,並非法例,守則的落實只靠僱主自行安排,在經濟利益至上及公司政策主導之下未能行之有效。不少僱主仍在8號風球期間以不合理制度如扣勤工獎、年賞等迫令員工在一定時間內復工,而僱員或因受壓而被迫復工。守則欠缺法律效力,一眾勞工在暴風雨下任由僱主「彈性處理」,欠缺保障。政府在欠缺基礎的守則上加以修訂,只是聊勝於無。

現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要求僱主:
-「評估對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要人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回到工作崗位上班。」
-「體諒因實際困難未能上班或準時上班的僱員,並作彈性處理。」
-「若僱員因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受控制的因素影響而缺勤,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

 

【2018年颱風山竹襲港災情】牛池灣道水浸,路人需涉水而行。(資料圖片)

政府應加強對僱主在颱風或緊急情況下工作安排的規管,「01觀點」早已指出,應由修訂法例着手,賦予香港政府宣布停工和復工的權力及相關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政府曾在《守則》中解釋,各行各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不能一概而論,基本服務在惡劣天氣下仍需維持正常運作,因此立例規管並不切實可行。不過,應對特殊行業遇上緊急情況,政府更應就員工於惡劣環境下工作的工資補貼、交通接送、膳食、工傷等一併作出保障,基本服務供應絕不應成為拒絕立法的藉口,僱員工作風險增加,僱主則應承擔相關的責任及補償,政府須確保僱員在颱風、暴雨警告及極端情況下危險工作期間,獲得應有的保障,當然,政府亦可考慮就個別行業訂定標準,加強勞工保障。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容許延後上班時間,市民同一時間出門,未能疏導人潮,令即時交通難以負荷,又或僱員需緊急處理天災帶來的財物破壞等,而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僱員復工的困難不能只靠勞資相方互諒互讓解決,政府應訂定基本規例加以協調,並防止僱主藉復工安排進行剝削。政府的討論文件指,公務員事務局將修訂指引,公務員因道路水浸、山泥傾瀉、暴雨、沒有公共運輸服務等原因而缺勤,督導人員可酌情處理,如無需扣假等。有關規定應推及廣大勞工,並宜進一步立法禁止僱主向颱風當日缺勤或遲到的一般僱員追究任何懲罰性的處分等,為其設立基本保障。

事實上,今年三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規定受颱風、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違反規定者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另外,又規定僱主與個人簽訂合同時,可以對上述停工期間的權利義務、薪酬福利等作出相應約定。本地政府亦應盡快立法,修補現行制度的漏洞,並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

未來極端天氣情況預計有增無減,政府遲遲未立法,一眾勞工仍需年復年地冒着暴風雨、跨過塌樹上班,甚至為其扣假扣糧與僱主爭拗,欠缺法律基礎的工作守則再完備亦無補於是,立法細節尚可商討,政府保障僱員的決心則不可或缺,是次由各部門共同交出的檢討方案令人失望,管治者在考慮政策時應以大眾的福祉為依歸,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