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置計劃】住戶人數減少不意味浪費 公屋戶應住得更寬敞
社會上總有少撮人敵視出租公屋,稱之須耗用大量公帑,未能善用房屋資源,進而倡議出售公屋,藉市場力量提升使用效率;經濟學者宋恩榮近日「接力」批評,稱出租公屋的住戶人數愈見下降,導致資源運用失去效率,甚至造成嚴重浪費。
此類的論述屢見不鮮,這群人總是效率至上,並以之為衡量房屋政策的唯一標準,甚至將基層住屋視為貨倉,只有將越多的居民「塞」進其中,方為高效,居民仿如貨物,其居住質素如何根本無關宏旨。事實上,港人住屋空間以狹小為名,公屋的居住面積標準就更顯落後,本就需要徹底檢討,改善基層戶的住屋質素,學者們反倒認為公屋須「放置」更多居民,簡直匪夷所思。
回顧過去論述,不少論者普遍指出過去公屋單位不斷增加,惟住戶人數反倒下降,進而推論公共房屋資源未能善用;至於出租公屋如何導致上述效果,有關論者訴諸數個理由:在目前公屋政策下,住戶分戶、離婚等行為創造了全新的公屋需求,並且拉低整體家庭住戶人數;另外,由於出租公屋未能自由轉換及出租,子女踏入社會後或因超出富戶入息要求、住近工作地點等原因,與父母分居,甚至另行申請公屋,間接自行分戶。
有關論者認為出售公屋可阻止分戶,減少離婚誘因;更可藉市場操作容許公屋戶換樓,從而減低子女因工作需要搬離父母的機會,進而提升公屋資源的使用效率。
「01觀點」早已分別回應,有關分戶、離婚之說難以站得住腳,皆因目前已有完善政策阻截住戶濫用分戶安排,近年相關數字已漸見下跌;再者,即使撇除租置計劃有否穩定婚姻穩定的作用不說,夫婦離異乃複雜社會問題,不宜以置業方式強行捆綁出了問題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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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數目下降,箇中主因為家庭結構改變,與子女自組家庭、親人過身及住戶減少生育等情況有關;即使如論者所稱,有子女因富戶政策及工作需要搬離原來公屋單位,但成年子女總有另組家庭的需要,搬離父母自立只為時間問題。誠然,成年子女若能與父母同住、多代同堂不失為美事,但政府的責任始終應為確保年輕一代能覓得適切、可負擔的居所,而非抑壓子女自立需求,將新一代家庭與其長輩一併「塞進」公屋單位之內。
毋庸置疑,公屋由政府以公帑資助興建,社會期望公屋資源能用得其所絕對有理,但公屋單位增加、住戶人數下降,公屋人均面積因而上升卻不見得為浪費房屋資源。過去,公屋單位的編配標準為每人不少75平方呎;而按2016年的統計數字,香港公營房屋住戶的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只有約124平方呎,遠低於全港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的161平方呎,並且只較2000年的約104平方呎上升約18.5%,與私人住宅於同期由人均161平方呎上升至194平方呎相形見絀。可見即使公屋戶人數下降,整體公屋戶的居住面積仍不理想。
再細看比較有機會「浪費」資源的公屋寬敞戶:房委會自1992年設立公屋寬敞戶標準,理論上規定凡超於標準戶須遷至另一個面積更「合適」的單位;雖然房委會多次檢討有關標準,惟一般寬敞戶的標準大致不變(見下表)。那麼公屋寬敞戶是否真得住得「過分」?以三人以上的寬敞戶標準為例,住戶的人均面積只要分別超過158呎、151呎、133呎及127呎,即便視為寬敞戶,惟這些家庭的人均面積均低於全港的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只有二人戶標準僅僅超過中位數約一成半,及單人戶標準較為「合理」,可見寬敞戶的居住環境並非寬敞。
住戶人數 |
寬敞戶標準 室內樓面面積超越(平方呎) |
人均寬敞戶標準 室內樓面面積超越(平方呎) |
1人 |
269呎 |
269呎 |
2人 |
377呎 |
188呎 |
3人 |
473呎 |
158呎 |
4人 |
603呎 |
151呎 |
5人 |
667呎 |
133呎 |
6人 |
764呎 |
127呎 |
港人住屋空間狹小,早已成國際笑柄,公屋家庭的居住環境則更見惡劣。當然,有論者總會指出,與公屋戶相比,居於劏房、籠屋等居所的住戶情況更為擠逼,但其實兩者並不構成矛盾,反而同樣需要政府從速正視。但有趣的是,有如宋恩榮的學者,一方面為香港「貴、細、擠」的住居惡況振臂疾呼,要求從速大規模填海造地,另一邊廂卻指公屋資源未盡善用,不「塞爆」公屋勢不罷休,實教人費解。事實上,住屋並非貨倉,住戶亦非貨物,任何人均有值得享有適切的住屋環境,絕無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