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港獨 人大常委可能怎樣釋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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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屬香港憲制責任,但延宕多年未決,如今北京消息傳出,中央政府打算以人大常委釋法,說明如何讓一些港英時期的法律適用於國家安全案件,變相規管港獨等背離一國原則的活動。若然釋法屬實,情況會是怎樣?

《香港01》引述消息報道,北京正部署主動介入23條立法。其中較為激進的做法是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將國家安全法置入香港實施。另一個方案則為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首先,內地2015年生效的《國家安全法》雖明確定義了國家安全包括主權完整,但礙於《基本法》第18條所限,以及第23條列明特區「應自行立法」,故此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國安法的做法,難度甚高。所以,若然中央政府認為立法一事不能再拖延,比較可能的做法是透過人大常委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第23條

若然人大釋法,實際作用將有兩個面向。第一,釋法可以規範現行的相關法例,在應用時該怎樣詮釋。第二,將來特區政府就第23條立法時,必受釋法約束,不能較之寬鬆。換言之,這會劃下中央政府的最低要求,令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必須跟隨。

先說第一種作用。《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與目前不少法例可對應。

《基本法》第23條禁止活動 現行法例相關條文
叛國 《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叛逆」
分裂國家 (未有直接對應)
煽動叛亂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及第10條「罪行」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叛逆」
竊取國家機密 《官方機密條例》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

若活化嚴苛條文 港府將無從再拖

由此可見,《基本法》23條禁止的行為不少已受《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規管。但要應用《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和煽動罪和《官方機密條例》,仍然有兩個困難。一是目前條文用字仍然是「聯合王國」和「女皇陛下」,部份未必能對應適用;二是檢控時也必須考慮《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公民自由,罪行能夠如何適用,仍未確定。

《香港01》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人大常委考慮釋法,讓一些港英時期的法律適用於國家安全案件。當然,釋法的對象是《基本法》而非本地法例,但人大常委能否有方法,影響相關法例的解釋,間接使《刑事罪行條例》的第2條、第9條、第10條,和《官方機密條例》能夠完全應用?正如梁游案中,人大常委解釋的雖是《基本法》第104條,但亦或多或少,已經影響《宣誓及聲明條例》在法院的應用。若然人大常委選擇如此釋法,叛國、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四種活動,將會變相已經規管。

對香港社會而言,如此變相規管的最大憂慮在於,寫於殖民地時代的《刑事罪行條例》其實相當嚴苛,即使不涉及武力,只要引起對英女皇的憎恨和不滿,都可以被當局檢控。所以,直接活化這幾條刑事罪行,等同以非常嚴厲的方式令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

如此一來,香港社會自然會想就《基本法》23條重新立法,而非沿用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所以,到頭來,中央政府就推動了香港政府加快立法,甚至在林鄭任內完成。

《香港01》早前報道,中央視《基本法》23條立法為林鄭政府任內的首要任務。(資料圖片)

再推23條立法 政府或會加辣

若然特區政府要就23條立法,那就涉及人大釋法的第二個作用,就是釋法可能不只涉及條文活化,甚至會就其他字眼作出解釋,規範政府的23條立法草案,必須滿足北京的最低要求。

北京的其中一個關注可能會是「分裂國家」。早在2016年,港獨浪潮仍未完全平息之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已曾指出,提倡港獨屬於分裂國家行為,但本地法條並無明文限制。他甚至指出,中央未急於要求香港就23條立法,只因過往未有人提倡港獨;因應香港情況有變,中央或會要求港府立法。由此可見,在中央政府眼中,分裂國家罪行未有相應條文,應該算為一個漏洞或真空,必須填補。

不論是分裂國家,抑或叛國、顛覆等罪行,香港社會向來理解都必須涉及武力或煽動武力,否則不屬違法。例如2003年特區政府的立法草案中,亦指出單是表達相關意見,不會觸犯法例。

問題是,時至今天,中央政府會否仍然接受這條界線?2016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已曾向傳媒表示,因應社會已出現港獨、分裂國家的主張,政府再就23條立法時,有可能未必「如2003年那樣寬鬆」。再者,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堅稱「和平、合法和非暴力」,但特區政府仍下令取締,而且獲得中央政府發公函肯定,並稱之為「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換言之,在中央政府的眼中,未實質採用武力手段的港獨言行,都是違法的。

由此可推論,中央政府若然就《基本法》第23條釋法,可能會涉及對「分裂國家」、「煽動」字眼作出解釋,或者將不使用武力的行為亦放入取締之列。

會否以言入罪 勢再成立法關鍵

可見,人大常委一旦釋法,影響必然重大。一方面,釋法不只影響《基本法》的理解,亦可能影響本地現時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應用,甚至在將來的司法覆核中,亦不排除要參考釋法內容。

另一方面,釋法必然會就港獨言行的可接受範圍,劃出一條界線。若然中央政府採取非常保守的立場,連不涉及武力的主張和宣揚都定義為違法,這顯然難為香港人所接受。因為香港的法治精神向來認定,政府不能夠以言入罪。即使是2003年草案,或近年民間智庫香港政府研究所發表的意見書中,都以保障言論自由作為底線,認為涉及或煽動武力的言行才應該刑事化。若然退一步,釋法不一併刑事化所有港獨言行,而只針對有組織、有可能引起武力的那些,又會否為香港社會所接受,這點亦屬未知。

不論哪種情況,對林鄭政府最有利的做法,必然是主動承擔此憲制責任,在社會上蘊釀就第23條立法的討論,並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基本原則,只取締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行,盡最大可能保障香港人固有的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