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臥底分不清 「警警相衛」何時了?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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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三(1月30日),九龍城法院裁定一名酒吧負責人五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罪成。早前臥底探員出庭作證時,在盤問中承認因調查需要,曾與酒吧的女服務生有過親密身體接觸,惹起眾議。
過去十多年,不時傳出警員在涉及性服務的「放蛇」行動中,利用職權謀取「性福」。此等劣行除了有失職業道德,更是故意壓榨弱勢群體。就此,警務處必須正視問題,撥亂反正,以免再次失信於民,有違警隊誓言。

O記在去年6月的行動拘捕87名男女,其中66名為泰籍女子。(資料圖片/賴南秋攝)

報道,警員吳志林曾四度帶領其他臥底探員,到訪「新泰皇」酒吧搜集證據。在辯方代表的大律師盤問時,吳警員解釋當時正在進行反黃賭毒行動,可自行決定到可疑地點視察。其後在辯方追問下,吳稱當時已得上司批准,強調警方有明確指引,如非必要應該避免任何身體接觸,但卻補充如果他每次都避免接觸,會惹人生疑,所以「唔可以唔揸」。吳警員亦稱,遊戲過程中,他曾主動觸碰服務員的胸部。上述警員的供詞,令人感到荒誕。

為了監管警員在「放蛇」時的操守,警方訂立了一套內部指引,容許警員與妓女作「有限度的身體接觸」。但何謂「有限度的身體接觸」卻有詮釋空間,2004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曾對立法會表示,警方就掃黃行動向警員發出的內部指引例明,禁止「放蛇」的人員與妓女進行性行為或口交,卻不排除手淫的「必要」。

2003年,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鄧厚江表示,不能以「享用」來形容警員接受性服務,並言類似工作屬「厭惡性工作」。

女被告嚴慧嫺(前,右)是肇事酒吧的負責人。(朱棨新攝)

誠如李少光同場所言,「釐訂那些身體接觸在『放蛇』行動中可以接受的基本原則,是有關接觸是否有實際需要以達至行動的目的,即成功取得有關賣淫活動的罪證」,惟此原則極不透明,且有灰色地帶,難釋公眾疑慮。例如,同年有報道指有警員在同一星期內放蛇四、五次;或是接受口交及性交服務後,在即射精前才要求改為提供手淫服務,以迴避指引規範。

問題是,儘管臥底警員是有必要蒐集證據,但到底有何需要接受手淫服務,並完成整個服務過程,才算是「成功蒐證」?再者,如同「新泰皇」事件中,為何臥底警員會在同一場所共四次、每次逗留三至四小時之久,方可「成功蒐證」?提出這些疑問,不僅是點出內部指引不透明,更要確保警員在執勤時公私分明,以免少數手執公權力的害群之馬腐化(注一)。

夜總會閉路電視所見,亦有警員「放蛇」時被女服務員摸胸。(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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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2016年,性工作者關注團體紫藤指出,該會共收到600餘宗投訴,當中涉及警務人員濫權,及使用暴力的個案佔總數八成。即使投訴並非全數屬實,但種種事例已反映警隊濫權並非「個別事件」,而是警務處內部指引存有大量灰色地帶,監管不力所衍生的歪風亦時有聽聞(註二)。雖然,警方在處理相關投訴時,不時強調內部有一套清晰且嚴格的指引,來規管打擊賣淫活動的臥底行動,又稱若受到不合理對待時,可向投訴警察課申述。敢問,若此制度真的行之有效,又何解會屢屢發生警員濫權的情況呢(注二)?

誠如「01觀點」多次指出,現行的投訴制度實屬「自己友查自己友」,而監警又沒有調查權、處分權和定案權,令投訴機制難以發揮制衡及監督之用。根據監警會年報,投訴證明屬實的成功率一直偏低,自監警會在2009年成立以來一直徘徊在10%左右。這樣的制度設計,實在無法令市民信服,更遑論重建市民對警方的信任。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張浩維攝)

性服務業在本港一直處於「道德邊界」,即使屢屢發生警員濫權之事,亦難喚起大眾關切之情。但必須強調,這並非藉口來縱容某些警員失德,踐踏性工作者的基本尊嚴。

如港大法律學院學者楊艾文多年前曾指出,雖然警方內部有指引規管「放蛇」,但它並無法律效力,且不公開,即使警員違反指引,也僅會受到紀律處分,不會被刑事起訴。事實上,過去多年屢屢傳出有警員以權謀私,榨壓性工作者的劣行,正是警方多年的迴避問題之果。事到如今,警方實有必要開誠布公,讓指引置於陽光之下,讓公眾監察公權力的運作,才能重建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案件編號:KCCC3277/2018

注一:警員濫權的個案時有發生。例如,早在2005年,報道指有警員在「放蛇」時接受性服務後,不但拒付肉金,更勒索、恐嚇妓女,最後妓女不甘被屈,又怕鋃鐺入獄,以死控訴;2010年,有放蛇警員在光顧足浴技師,並多次接受手淫及按摩服務後,才表明身份執行任務;2015年,更有一名休班警長在性交後,向妓女表明身分,除了拒絕支付「肉金」外,更威嚇她要在三小時內離港,後來更被判入獄 20 個月。
注二:警察公共關係科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警方有清晰和嚴格的指引規管臥底行動 ,由於指引涉及行動部署細節,警方不會公開指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