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劫案」層出不窮 完善消費者保障何時兌現?
近日,本港有關健身中心的不良營商手法再次引來公眾關注。FFG 武術健身中心最近被指涉嫌多次以不適當方式,強行向顧客銷售課程,更被質疑有目的地「盯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然而,相較2017年消費者委員會就「健身會」收到的投訴(554),今年截至七月的數字(682)已超出23%。如此周而復始對無辜消費者的「洗劫」,不僅令人不齒,更暴露了消費者權益如何缺乏保障。
近日,本港有關健身中心的不良營商手法再次引來公眾關注。FFG 武術健身中心最近被指涉嫌多次以不適當方式,強行向顧客銷售課程,更被質疑有目的地「盯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然而,相較2017年消費者委員會就「健身會」收到的投訴(554),今年截至七月的數字(682)已超出23%。如此周而復始對無辜消費者的「洗劫」,不僅令人不齒,更暴露了消費者權益如何缺乏保障。
據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辦事處反映,其辦事處於過去五個月共接獲四宗求助個案,均指FFG旗下的荃灣分店涉嫌不良營銷,在吸引事主抵健身中心後,以不同方式,如搶去提款卡、車輪式遊說等,哄騙他們簽下收費高昂的合約,合計涉款20萬。特別的是,FFG在案發期間均設有自願冷靜期,供消費者於簽下合約後七天內取消服務,惟當客人參觀中心片刻後,中心即視客人開始「上堂」,隨即告知其冷靜期失效。
急不及待的強制性冷靜期
針對惡名昭彰的營商行為,政府雖早於2010年草擬《商品說明條例》時,已研究在法例上加入冷靜期,惟受商界大力反對而告吹。時隔八年,消委會終於今年四月發表報告,建議在選定合約類型,包括在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健身服務合約、美容服務合約,及時光共享合約,設下強制性的七天冷靜期,圖保障消費者在不當銷售行為下取消合約及獲得退款的權利。另一方面,政府在收到報告後亦表示,欲於今年底就冷靜期立下具體框架,並呈交立法會。換句話說,設定法定冷靜期基本上為指日可待。
但問題是,公眾仍須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免得經諮詢商界後,冷靜期的立法建議最終淪為只滿足商界要求、不淪不類的舉措。政府必須留意,只有強制性的冷靜期才能真正為消費者設立有效的保障。商界一直堅稱行內設立的自願冷靜期行之有效,並較強制冷靜期更能為商界的營運提供靈活性。但隨相關業界接二連三的醜聞被揭露,諸如自設冷靜期般等不具約束力的建議自然顯得站不住腳。
根據《香港01》報道,不少坊間健身中心自設的冷靜期均是諸多限制,實在難稱得上為市民提供有力的保障。始終,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商戶具備絕對的優勢以從消費者身上榨取可觀的利益,故單方面要求業界自律將會是一廂情願,並只會繼續容許不良份子進行不適當營銷。
有論者指出,在指定行業上實施冷靜期將造成標籤效應,對業界整體並不公平。但實際上,對特定行業造成標籤的並非由個別政策造成,反而應歸咎於其行業內有違道德的不法份子。其實在市民眼中,部分營銷行業的印象差劣絕非新事。健身及美容行業的銷售員之所以被貶稱為「健身狗」、「美容狗」,乃因為不少市民或多或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經歷過那些惹人生厭的推銷行為。然而,正是這班越軌的少數,造就了整個行業的形象低落,同時抹殺了同行內其他守規者一直以來的努力。故此,強制冷靜期反倒可整頓行業風氣,為選定行業「去污名化」。
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委會角色何去何從?
另一方面,是次FFG事件亦反映了另一個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的地方,就是本港缺乏一個統一就消費糾紛作出解決及執法的機構。在不少情況下,墮入消費陷阱的市民,需要諸訴眾多機構群體,例如警方、海關、甚至議員及媒體,以作申冤。然而,作為維護消費者福祉的政府機構,消委會卻並不能直接擔起為消費者討回公道的責任。基本上,消委會不被賦予執法權力,因此只能就公眾的投訴作出有限度的調解。
當然,消委會即使在未能執法的情況下,仍然恰如其分地為保障市民消費權益把關,更一直為不同的有關消費的議題上向政府提出有力的提議。不過,作為熟悉消費議題、法例與及消費者權益的權威,消委會未能具備執法權限卻是一大缺陷。同時,大眾亦不希望在需要尋求協助的時候,不但消委會未能提供最直接、有效協助之外,其訴求最後竟需要透過諸多轉折才能解決。就此,政府需要積極考慮應否賦予消委會執法權力,好讓消委會能就保障消費者權益上能更完備地把關,同時亦免去市民為不同機構之間的繁複交接而折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