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展2018】政府有意推「授借權」 須確保制度鼓勵創作
本周三(7月18日)開幕的書展正如火如荼進行中,各出版社摩拳擦掌,積極迎戰一年中最佳的售書時機。另一邊廂,本港圖書業界愁雲慘霧亦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受到電商衝擊及租金飆升等各種因素的影響,過去幾年不時傳出有書店結業的消息,而隨着手機、互聯網及電子書的普及,市民購置實體書的意欲都大為減低。基於創作者創作條件低劣、出版業經營困難的境況,本港有團體於四年前向政府倡設「公共授借權」,要求政府於公共圖書館預算範圍外另作撥款,按書籍借出次數,向版權持有人或作者支付版稅,以獲得向公眾免費借出書籍的授權。該組織指,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借閱服務會打消讀者的購書意欲,令作者及出版社的收入減少。因此,該組織希望政府在不損害公眾免費借閱權利的前提之下,確立「公共授借權」機制,保護知識產權,並鼓勵更多港人投身創意產業。
新一屆政府似乎有意回應業界的訴求。特首林鄭月娥曾在其政綱提及會研究在公共圖書館推行「授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而在上任之初的去年七月,林鄭出席香港出版雙年獎頒獎典禮時亦再次重申相關承諾。來到今年三月,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向傳媒透露,業界關注的圖書授借權安排,不久便會有好消息公布。
如果授借權確成其事,本港將有機會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個引入「授借權」的地方。「國際借閱權聯盟」召集人Dr Jim Parker曾於2016年蒞臨香港參與相關會議,他在發布會上表示:「目前已經及快將執行『授借權』的國家達56個,包括加拿大、丹麥、芬蘭、英國、瑞典、冰島、德國、比利時等。 我們十分樂意提供支援,協助香港順利設立授借權,希望香港能成為首個亞洲建立『授借權』機制之地區,進一步與國際業界接軌,成為其他亞洲國家之模範,世界各地的作家都能得到應有保障,推動全球創意產業發展。」
「授借權」的出現伴隨着公共圖書館的興起,這項制度最早成立於1946年的丹麥,當時,丹麥人覺得圖書館每借出一本書,市場上就會少賣一本書,公共圖書館的免費借閱服務實質上損害了版權持有人(作者/出版社)的潛在經濟收益。因此,圖書館應該補償版權持有人(作者/出版社)受到的潛在經濟損失。
必須強調的是,在目前所有已實行「授借權」的國家或地區中,公共圖書館的使用者或者借閱者皆不需為「授借權」支付任何費用。以大英圖書館(British Library)為例,根據大英圖書館的定義,「公共授借權」是指作者從公共圖書館收取著作借閱費用的權利。觀乎大英圖書館公布的數據,在2017年,每一次借閱,大英圖書館將為每本書支付7.82便士(約合港幣0.8元)。而要獲得這筆費用,版權持有人需要先自行登記註冊。「授借權」原本只限於紙質書,但自2014年7月1日起,條例延伸至有聲書及電子書。目前,有超過22,000名作家、插畫師、攝影師、翻譯及編輯參與並受益於該項制度。在該制度底下,大英圖書館會抽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圖書館借閱記錄作為樣本,然後根據樣本數據作出補償。扣除每年大約10%的行政處理費用,「授借權」制度每年發出的補償金大約維持在600萬英鎊,費用由中央政府設立特別基金,經文化部撥出。
需要注意的是,英國的借閱權制度並不是唯一的模式,不同地方所推行的借閱權制度其實並不相同。英國於1979年頒布公共授借權法案(1979 public lending right act),至今已運行近40載,制度相對完善,補償的對象也不限於本國之內,算是較為慷慨。然而,在另一些國家,授借權更似是文化保育政策,丹麥及瑞典的授借權便只限於用本國語言寫成的書籍,這些地方的授借權制度被視為政府支持本地文化及藝術創作的行動,而非純粹補償公共圖書館借閱服務對版權持有人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事實上,政府在制度的創設上具有主導權,可以選擇以何種模式在港施行「公共授借權」制度。相對於將補償對象定為歐洲經濟區創作者的英國,加拿大、澳洲及北歐一些國家的授借權報酬對象皆為本地居民,澳洲更列明機制是為了支持澳洲文化發展。如果港府有財政上的顧慮,大可參考後者的模式,甚或者為「授借權」的補償金設立「封頂」機制,而這,也是其他地區的慣常做法。
在本港的討論當中,「授借權」並非沒有遇到反對聲音。有意見認為公共圖書館的借閱服務未必會影響圖書銷售數量;反而,藉助圖書館的上架與借閱服務,書籍反會得到更大的曝光,因此,這未嘗不是一種免費的宣傳。其實,圖書館和出版業界之間是一種夥伴關係,無論公共圖書館的免費借閱會否影響圖書的銷情,社會都應該為落心落力的創作者提供合情合理的補償。另外,還有人擔憂「授借權」成為利益傾斜的機制,無法令創作者真正受益。對於這種意見,反駁的理由可以很簡單:授借權機制是人為設置的,如果機制存在漏洞,制度設計者便需要堵塞漏洞,平衡各方利益,令補償金真正流到有需要幫助的創作者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