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共享單車 光靠守則自律欠阻嚇力 政府勿逃避立法
共享單車違泊問題嚴重,運輸署正積極考慮制訂共享單車業務守則,規範業務,計劃於今年內諮詢新界各區區議會。據悉,守則屬自願性質,非強制營辦商遵守,條款也較新加坡政府的寬鬆,效力有限。港府必須從嚴監管,勿因擔心公司倒閉而縱容違泊,以至壞車眾多、出現付款保安漏洞等亂象。因此,港府應同時制訂應對倒閉方案,減輕消費者的潛在損失。
若守則欠法律效力 難期望營辦商遵守
運輸署回覆《香港 01》查詢,指正積極考慮制訂共享單車業務守則,讓營辦商按相關規管經營業務。內容包括以地理信息系統(GIS)捕捉違泊黑點,並爭取營辦商提供營運數據,以便監察和分析各區的運作情況、評估地區影響及制定改善措施。營運商需要向用戶提供防止違泊提示,設立服務熱線及實地巡查。另外,有指營運商也要獎勵市民把偏遠地區的單車泊回地區中心,以及不鼓勵在港島及九龍區營運。
署方與營辦商商討細節,並計劃於今年內諮詢新界各區區議會。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回應,大部份營運商同意規管。
誠然,香港可以對所有違泊單車執法,但成效不彰。在去年全年,政府部門清理了約 5,900 輛違泊單車,但只有約 300 輛為共享單車。可以想像,單計沙田區,可能一天違泊的單車數目也有 300 輛。掃蕩不力,原因之一,是公司只需在寬限期內移走被貼上「充公警告通知書」的單車,再放置新一批,甚或乾脆撕走文件,部門就無法行動,要重啟執法程序。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C章),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車處停泊車輛(包括單車),亦不得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此外,《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禁止不合法佔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則禁止放置任何物品以致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等。 |
區議員、立法會議員和市民多番批評政府容懶,任由共享單車公司佔用官地謀利。如今運輸署打算出招規管,是正確一步,內容有獎有罰,要求也不過分。但若然規管如劉國勳所說,即只屬自願性質,那麼,即使所有本地共享單車公司願意遵從守則,但缺乏行動也不會懲罰,那守則效力則大打折扣。同時,運輸署把方案提上區議會時,相信難以過區議員一關。
正如 2006 至 2008 年旨在保障保安及清潔行業的「工資保障運動」,或者規管巴士車長工時的《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均不具法律效力,企業沒有自律。結果,政府決定立法最低工資,但對於車長工時指引仍非硬性規定,被車長工會狠批。
新加坡前車可鑑 推動立法同時監察業界財務影響
「01 觀點」上月提及,新加坡逐步落實發牌監管共享單車公司,營運商須繳交牌費以取得經營權,確保車輛運作良好,打擊違泊,限制單車數目,分享用戶資訊。違泊用戶將會受罰。
因為發牌,當地有三家共享單車公司結束。其中一家結束業務公司 ShareBikeSG 的負責人解釋退出原因,例如花人手移走違泊單車,以及不時調整應用程式以更新泊車資訊。對小型公司來說,是沉重負擔。
新加坡龍頭 Obike 聲稱應付不來規範,在六月底結業。結業後近兩星期,公司才在政府多番施壓下,答應處理在街上七萬部共享單車,但接近630萬坡元(約3,600萬港元)的按金,仍然沒有下文。當地消費者組織得悉,按金被用作購買更多單車及支援業務,而非企業聲稱「確保用戶責任」。創辦人至今只回覆積極尋找辦法退款,政府除了對企業食言表示「非常失望」,暫時無計可施。
那是否表示新加坡的管制太嚴?又不盡然,當地其餘四家共享單車公司已在明天限期前提出營運申請,等待政府審批。
外界暫未知道港府拒絕立法規管的原因,也許官員希望循序漸進,也許是來自業界壓力。若參照新加坡的情況,港府可能擔心「狠下心腸」,營運商會退出,遺留大堆問題。在香港,近月有市民在網上成立群組,抱怨難以退回按金,又質疑單車耗損嚴重沒有改善,是否結業先兆。
縱然如此,立法規管仍然較自願守規佳,才有阻嚇力。可以預料,若果運輸署立法規管,本地七家營運商,有些可以生存,有些則被淘汰。既然擔心公司結業,港府實應及早準備,尤其制訂方案,為街上單車善後,以及處理按金。
新經濟下 政府須兼顧推動監管角色
不只香港和新加坡,共享單車在世界城市也出現類似問題,台灣更稱這類無樁單車為「城市福壽螺」。政府推動智慧城市,智慧出行。共享單車方便市民短程通勤,也促進研發及創新應用。那邊廂,政府不能夠盲目期望創新者能夠自律,業界協作,推動社會進步。Uber 之類的汽車共乘企業,打着善用閒置資源和方便代步的旗號,實為犧牲司機安全,剝削司機利益。
在共享單車上,港府必須借新加坡的前車之鑑,既推動立法,防止單車隨意違泊,維護公共秩序,更應及早構思應對措施,以防在立法過程中,有公司經營不善和倉卒退出,保障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