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潛捕魚客日增 海洋生態堪憂 政府應加強監管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近日,Facebook專頁「山野龍咁威」發布網民的漁獲照片,其漁獲之豐,被網民批評為「滅絕式捕魚」。其實網絡間早充斥捕魚群組,當中不少更涉及經濟活動,涉嫌違法,相關部門必須正視問題,研究「休閒捕魚」對本地生態造成的影響,考慮訂立相應措施,保育自然生態。

有網友將捕獲的海星放到網上分享(網絡圖片)
+8

自2012年《漁業保護條例》訂修開始,政府已然禁止拖網捕魚。條例也要求本地漁船登記,限制本地商業漁船的數量,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有權規管登記漁船的引擎功率、可捕魚的範圍、捕魚方法及使用的捕魚用具等等。當時條例只針對商業捕魚,未有加強消閒捕魚的規管,原因也許是政府認為其影響力有限,不足為憂。

現行法例對於消閒釣魚活動的規管不多。就水塘而言,水務署轄下的十七個水塘及九個灌溉用水塘於魚類非繁殖季節(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開放予市民釣魚,惟市民須事先到水務署申請牌照,並繳交牌費。海釣方面,市民在非海岸公園範圍內釣魚一般不受規管。在捕魚器具方面,如果市民未有使用毒物、電擊、魚炮等方式捕魚,也不涉違法。

誠然,垂釣本屬健康活動,政府不應過度規管,窒礙發展,但是一些害群之馬濫捕、乃至出售魚獲的舉動,卻絕不可取。觀乎網絡圖片,市民的魚獲已然和職業魚民相差無幾,政府在釐清法例灰色地帶、加強執法之餘,還需研究消閒捕魚對生態的潛在影響,訂立應對措施。

不少網民展示本地魚刺身(網絡圖片)
+3

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就魚類買賣作出嚴格規管,如無許可證,漁船只能於漁市場將海魚卸在陸上。固然,《規例》豁免「運動或消遣中被捕獲(的魚類)」,但是群組中的市民將魚類出售,照理已不符合運動、消遣的定義,其經網上平台出售海魚,有違法之嫌。如果網上出售海鮮屬於違法,相關部門必須嚴厲執法,禁絕相關行為。

魚統處分別在香港仔、筲箕灣、觀塘、長沙灣、青山、大埔及西貢經營7個魚類批發市場,為漁民、魚類批發商及買家提供有效率及有秩序之批銷服務。(資料來源:魚類統營處)

另一方面,政府亦需正視消閒捕魚活動所造成的影響,研究擴充發牌制度至海釣的可能性。早於2010年,立法會議員黃容根就曾於「促進釣魚活動發展」議案建議成立釣魚牌照制度,當時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在議案總結發言回應指,「本地康樂釣魚活動對漁業資源所構成的壓力不大」,未有接納相關建議。然而,隨着網上平台大行其道,民間捕魚人數有上升之勢,政府必須重新審運動釣魚造成的影響。

事實上,不少歐美地區已就消閒釣魚作出規管,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為例,當地規定除原居民外,市民釣魚前必須領有牌照,條例也限制釣魚客的捕魚方式、數量,以保育自然生態。固然香港在這階段就休閒釣魚訂立發牌機制,似乎言之尚早,但是如果問題日趨嚴重,政府就必須考慮實施監管,杜絕害群之馬。

加拿大安大略省釣魚法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