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辯論】鄉議局拍片講「丁屋真相」 當中有幾成真?
上星期六(5月12日),鄉議局舉辦「安居立業.活用新界土地」研討會,土地供應專責小組黃遠輝亦應邀出席。期間,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建議稱,村界外的「鄉式村發展用地」(俗稱V-zone)宜採公私營合作模式開發,並容許丁屋向高空發展,以善用土地。為加強說服力,鄉議局特意製作了一條短片,名為「丁屋是什麼?真相」,以期向大眾說明,原居民擁有丁權非常合理。然而,該條短片既有事實訛誤,也有邏輯謬誤,以之論證丁屋政策的合理性,恐怕難以成立。
依照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免補地價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呎的房屋,俗稱丁屋(按官方數據,政府每年因之少收約六億元地價收益)。換言之,「丁權」的意思是「建造丁屋的權利」,坊間有人對之混淆不清,甚至以為丁權是指原居民一出世便可獲贈一幅地或一間屋,其實是一種誤解。
不過,單是有權免補地價興建丁屋,已是一種與別不同的權利,這點毋庸置疑,因此法庭才接納司法覆核申請,審議丁屋政策是否合乎基本法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此時刻,鄉議局意圖論證丁屋政策的合理性,合乎其立場,但其所製短片的內容倒是值得商榷。
丁屋申請人會永久失去公營房屋申請資格?
短片指出,自1972年起,政府訂下了多重丁屋申請限制,包括丁屋申請人會「永遠失去公屋、居屋的申請資格」。這種說法是流傳已久的「都市傳說」,然而,早在2012年林鄭月娥還是發展局局長時,便已澄清,任何人只要通過資產和入息審查,便可申請公營房屋,機制絕不會將原居民拒諸門外。
更甚者,在現實之中,原居民可兼得丁屋與公營房屋,具體做法為︰
換言之,丁屋申請人不單不會「永久失去公屋、居屋申請資格」,更可兼取丁屋與公營房屋,鄉議局的說法,絕對是一種錯誤的論述。
村界內的官地不宜建公共房屋?
鄉議局要告訴大家的第二件事情,是村界內的官地「三尖八角」,不適宜建公共房屋,希望公公眾勿打主意。村界內的官地是否三尖八角、是否適合建公屋,是政府要考慮的事,和丁權合理與否無關;相反,丁屋的興建位置可以擴展至村外的官地,這才是丁權不合理之處。
丁屋的興建地點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V-zone,二是「認可鄉村範圍」;不過,政府非常體貼原居民,為照顧有丁權但無土地的原居民,至今已完成開發了37個區段、共70公頃的官地,並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予原居民,可興建2,000多幢丁屋。簡單來說,「鄉村擴展區計劃」就是政府動用公帑收地並作開發,然後以優惠價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根據立法會文件,排頭和上禾輋、蝦尾新村,以及其餘八個尚待開發的鄉村擴展區涉地共18.5公頃,由此可見,丁權絕對影響公共資源分配,這是鄉議局未有告訴公眾的事情。
丁權是傳統權益?
雖然《基本法》第25條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第40條也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因此鄉議局一向強調丁權是傳統權益,只有成功論證這點,才能維持丁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為證明這點,鄉議局的短片居然由公元1000年說起,指原居民一直能自由建屋,所以丁權絕對是傳統權益,暗示原居民接受丁屋政策規管(例如面積和高度限制),已是一大「倒退」。
公元1000年,正是北宋時期,假如當天的生活習慣也可以等同於今日的傳統權益,那麼三妻四妾是否也可以爭取保留?村長是否可以行「浸豬籠」家法?要論證一種集體行為是受當代法律保護的傳統權益,除要證明該行為有源遠流長的歷史,更要確保該行為與現代價值觀(例如公平)相符。鄉議局那種訴諸古代的邏輯,本來不值一駁,但既然他們視之為其論述的核心,倒是不得不正視。
《香港01》主張取消丁權,那是因為丁屋政策無可持續性,而且對非原居民並不公平。假如力挺丁權的鄉議局有其高見,大眾當然要認真聆聽,與之進行理性討論;不過,在討論之前,必先排除一切訛誤與謬誤,否則必然有損討論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