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風雲】建丁屋後上公屋 學者轟:原居民享雙重房屋福利
《香港01》記者日前調查「套丁」案時發現,受訪的30多名男丁曾興建過丁屋,然後將名下的丁屋放售。其中,約三分二人現今居住在公屋或居屋內。有學者及公屋團體批評,丁屋明顯已屬房屋福利,房署卻允許原居民放售丁屋後,再申請公屋,享受雙重福利,並不合理。
根據房屋署現行政策,當局容許曾經興建丁屋的原居民申請成為公屋戶主,條件是:他必須於遞交申請表前出售丁屋,並符合入息資產要求。至於未興建丁屋而先入住公屋的男丁,只要收入不超標,更可以一邊享受公屋,一邊申請興建丁屋。(詳見下表)
房屋署一貫實行「一生一次」房屋福利的政策,任何人不能同時擁有公屋戶籍及居屋業權;任何人一旦將名下居屋出售,除獲恩恤外,不可能再申請公屋。
記者向房署查詢,行使丁權建屋的男丁,是否仍享有入住資助房屋的福利?房屋署答覆稱,公屋申請人只要在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至獲配公屋期間,並無在港擁有任何物業,便符合申請資格;居屋申請人只需證實,申請前2年沒有物業即可。
男丁申請資助房屋不同情景
例子 |
情景 |
現行政策 |
男丁A |
A已經行使丁權,興建丁屋並將之賣出,他現在想申請入住公屋。 |
只要向房屋署遞交申請至獲編配公屋期間,沒有物業,及符合資產入息限額,便符合公屋申請資格。 |
男丁B |
B正在公屋居住,想行使丁權建丁屋,又擔心房屋署入息資產申報審查。 |
若不超過入息限額,該男丁可同時擁有丁屋及繼續居於公屋 |
男丁C |
C已經行使丁權,興建丁屋並將之賣出,他又想買居屋。 |
賣出物業後等候2年,期間不再持有物業,另符合資產限額,便合符申請居屋資格。 |
男丁D |
D在居屋居住,他想行使丁權建丁屋。 |
沒有限制。 |
資料來源: 《香港01》記者根據房屋署書面回覆、房屋署網頁資料整理
不超入息限額 住公屋男丁仍可擁丁屋
記者發現,入住公屋期間,男丁若行使丁權興建丁屋並將之賣出,只要男丁收入不超標,便可能一直居於公屋。根據現行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入住公屋10年後,住戶才需首次申報入息,只要收入不超標,便一直不用申報資產,轉售丁屋的男丁,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享受雙重福利。對於丁屋及公屋是否雙重福利,房屋署表示沒有補充。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及中大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副教授姚松炎均表示,丁屋有政府資助成份,理應屬房屋福利,根據每人一生應只享受一次政府房屋福利的原則,他們認為房署不應允許曾出售丁屋的原居民申請公屋,亦不應允許住公屋的男丁,同時可擁有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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