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炒葉蔚琳.觀點】羅致光曾撐集體談判權 今天不應隔岸觀火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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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巴於本周二(3月6日)宣布解僱早前組織和參與工業行動的葉蔚琳及其丈夫,還有另外兩位車長,觸怒全城。及至本周三,管理層才表示暫緩解僱,等待上訴結果。解僱一刻,葉蔚琳發起的「月薪車長大聯盟」正申請成立工會,外界猜測九巴此舉是秋後算帳,同時先下手為強,瓦解新工會形成。事件暴露保障工人成立和參與工會的法規仍然漏洞處處,工人沒有法定的集體談判權便是顯例。不論在此樁事件還是整個勞資關係,資方一直處於強勢,政府不應裝作中立,而是要就勞工保障表明清晰立場。特首林鄭月娥今早(3月7日)開腔認為資方處理上有改善空間,掌管勞工政策的羅致光局長,在廿年前支持落實集體談判權,今天就更應該主動介入爭議,設法保障勞工談判的權益。

罷工風險高 法例未曾保障復職權

可惜的是,羅致光至今依然隔岸觀火,今早他在電台節目表示,當局正密切跟進事件,強調勞工處是中立的。儘管他補充,若僱主違法,處方必然介入。但這種說法,即假設勞資雙方實力相若,勞方不易受資方欺壓。近年的勞資糾紛卻告訴我們,這並非事實。若非走到罷工最後一步,資方根本不願與勞方談判。以去年12月的外判清潔工罷工事件為例,在罷工前,不少清潔工失去外判商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屢屢追討無果,直至忍無可忍,才發起罷工,與外判商攤牌,成功討回公道。

罷工不是請客吃飯,對勞資雙方來說也損傷甚大,企業聲譽受損,員工也要冒秋後算帳的風險。《基本法》縱使保障工人有罷工的權利,但本地法例未能充分保障工人在不合理解僱後能夠復職,例如在《僱傭條例》第32N條,復職命令必須得到僱主同意才能執行,即是說,只要僱主依據法例賠償,仍可辭退僱員。

罷工代價絕對不輕,大大損害到港人的罷工權,政府必須修訂關於復職條件的法例。更進一步,政府不能逃避訂立集體談判權。當商界掌握資本和生產工具,工人只有勞動力,勢力懸殊,集體力量是平衡雙方勢力的重要因素。勞方能增強議價能力,因為工會的集體談判地位受法例保障,資方不能再質疑工會代表性,或者只承認部分工會,更不能私下跟工會達成協議。其實,訂立集體談判權對於資方不無好處,因為資方可以透過定期和制度化的會面解決勞資矛盾,減少勞方罷工的誘因。

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召集人葉蔚琳與另外三名九巴車長被九巴秋後算帳,昨日(6日) 收到九巴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資料圖片)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表示,當年通過的集體談判權條例,是適用於50名僱員以上企業,同時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需超過僱員人數15%,及取得逾五成僱員授權,才可獲得單一集體談判權。(資料圖片)

昔日支持集體談判權 羅致光今天不應閃避

然而,香港的法定集體談判權非常短命,只有寥寥四個月。立法之時,是1997年6月,即主權移交前,時任立法局議員李卓人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呈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及多項與勞工權益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議會,獲得通過。然而,兩周後,臨時立法會就凍結條例,同年10月廢法。當時主張廢法的包括自稱捍衛勞工階層權益的工聯會,該組織其後屢屢在勞福議題立場搖擺不定,被指出賣工人。

一失足成千古恨,即使後來立法會多次辯論,要求政府重訂法例,政府依舊諸多推搪,恢復集體談判權遙遙無期。現時只有紮鐵等少數行業,或者國泰航空公司等企業有集體談判制度。

在海麗清潔工罷工,以及九巴司機工業行動後,港人再次討論應否立法集體談判權。必須指出,今天的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1997年6月擔任前立法局議員時,投票支持集體談判權條例。二十年來,勞資關係一直失衡,局長掌握制訂法律的權力,為何只站在一角,保持中立,靜看九巴事態發展,以至對重提集體談判權猶疑不決?

根據前立法局會議記錄,羅致光在1997年6月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投贊成票。該法在同年10月遭廢除。(圖片來源:前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截圖)

羅致光辯稱現時不少企業和行業有多個工會,既存在競爭,僱主難與工會達成共識,要再談討。這固然是事實,但香港不是孤例,南韓、美國也出現多個工會競爭的處境,也出現罷工,但行業集體談判機制仍然存在。當年條例草案制訂一個門檻,規定工會最少會員人數或比例,而擁有一定成員比例的工會,才有資格與僱主談判,屆時需要工會之間結盟。也許局長擔心工會太多太散阻礙落實集體談判權,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落實集體談判權,正是整合工會的時機。

過去,政府面對勞資衝突,往往擺出一副中立姿態,以聆聽雙方意見之名,行助紂為虐之實。政府常言行政導是香港政治體制的特色,但是政府一直對商界唯唯諾諾、言聽計從,市民看到的只是商界主導。林鄭月娥上任後不止一次指自己忠誠如犬,她以至一眾問責高官,都必須藉這事件證明政府對誰忠誠,到底是市民大眾,還是少數的既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