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國歌法》寫進《基本法》 一個歷史的陰差陽錯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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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會在10月的會議,將內地的《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有市民關注,未來如有「噓國歌」等情況,會否招致刑責。事實上,《基本法》以至本港法例,對國旗、國徽的使用都有明文保障,卻因為一個歷史的陰差陽錯,令國歌遲遲未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如果全國人大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可以說是遲來的補遺。但香港要妥善處理這個問題,始終繞不過本地立法的程序。

《義勇軍進行曲》是在《風雲兒女》中首次出現。(網絡照片)

國歌寫進憲法 拖拖拉拉幾十年

對於《國歌法》列入《基本法》的問題由來,其實在《基本法》的附件三,亦即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中,第一條已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期的決議》。或許會有人問,根據這條條文,不是已將國歌的相關規定納入了《基本法》的附件三嗎?為何現在又要多此一舉,掀起《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問題?

然而,在1949年制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期的決議》,其實沒有就國歌作出最終決定,只是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意味當時《義勇軍進行曲》,只是一首臨時國歌,而非正式的國歌,而國歌的憲法地位問題,一拖就是幾十年。

據悉,當年之所以未能選定國歌,其中一個原因是有人覺得《義勇軍進行曲》已是30年代的歌曲,歌中所表達的抗日情懷,已與當年二戰結束、內戰終結的實際國情不符,因此建議另覓更合時宜的歌曲取代《義勇軍進行曲》,甚至認為不同的節慶可以有不同的歌曲。這個討論,後來變得沒完沒了,直至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只有國旗、國徽、首都的部分,卻沒有把國歌寫進憲法。

《義勇軍進行曲》原為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聶耳作曲,田漢(於文革被批鬥致死)作詞,在抗日戰爭時期已甚為流行,曾被戴安瀾將軍任師長時的國軍200師定為該師軍歌。1949年中共建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義勇軍進行曲》為代國歌;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其正式定為國歌,2004年3月寫入憲法。(歷史圖片)

連串政治運動 《義勇軍進行曲》歌詞一改再改 

及後,中國更爆發了文化大革命,《義勇軍進行曲》的作詞人田漢在1966年被打成右派(作曲的聶耳在1935年逝世),《義勇軍進行曲》一度變成有曲無詞的「禁歌」,又或被改寫成謳歌文革的革命歌曲。直至1976年文革結束,田漢的才冤案獲得平反,但《義勇軍進行曲》又被配上了歌頌毛澤東的新詞。到了1982年,《義勇軍進行曲》才被重新改回原曲原詞,但在憲法上,這首歌仍是未有正式地位的「臨時國歌」。

因此,即使80年代開始起草《基本法》時,已將1949年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期的決議》寫進附件三,但國歌的憲法地位其實仍然處於一個混沌的狀態。這個情況,到了2004年的憲法第四次修訂,在憲法第136條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的條文,才為拖拖拉拉了幾十年的國歌問題提供答案。但「國歌入憲」之後,還要處理從法律上如何「落地」實施的問題,例如對播放國歌的場合、貶損國歌的罰則等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有了現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歌法》的程序,以至將起草《基本法》時「漏招」的國歌問題納入附件三的議論。

港足今晚於旺角大球場與巴林進行國際友誼賽,再有球迷嘘國歌。(資料圖片)

參照《國旗及國徽條例》 本地立法彰顯一國兩制

由此可見,香港要在今天才討論將《國歌法》寫進《基本法》,是歷史的陰差陽錯造成的結果,解決一個自1949年以來懸而待決的問題。既然《基本法》對國旗早已有清晰的保障,本港也透過本地立法,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對國旗的使用、如何保護國旗有明文規定,那麼香港對國歌也提供類同於國旗的法律保障,無論在法理上、情理上都理所當然。

梁美芬(左)認為,若有人再侮辱國歌,勢違反《國歌法》;羅冠聰(右)則擔心《國歌法》限制港人自由。(資料圖片)

事實上,即使將《國歌法》寫進《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日後也要透過本地立法,一如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般,訂立適用於本港法律體系的國歌法例。可惜的是,一些建制派人士揚言只要將《國歌法》寫進《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不必透過本地立法,就可按照內地的《國歌法》拘控在香港涉侮辱國歌的市民,這種說法既是曲解了一國兩制,更令人產生中央可透過修改附件三「僭建」《基本法》的不必要誤解,無助於香港社會就《國歌法》,以至其他涉及《基本法》的問題展開理性討論,根本是幫倒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