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一宗也嫌多
丈夫患精神病為一不幸,報案後被擊斃為大不幸,遺孀自責「害死老公」為三不幸。若市民因而不敢報警求助,將為全社會之不幸。
9月15日,北角一名38歲男子疑精神病發作,在住所傷及太太及母親,其妻遂報警求助,並與家姑留在房間。三名警員奉召到場,最終向事主胸部開槍,送院後證實不治。
根據警方說法,警員多次要求事主冷靜及放下菜刀,惟警告無效,事主反而衝向警員,最近距離只得1.5米。警方形容情況危急,開槍是別無選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稱當時為「電光火石」,又表示使用槍械守則非常嚴謹,警員亦定期接受訓練。
開槍電光火石 奪命一剎永恆
不過死者父親在電台節目上表示,家人報警只為送兒子到醫院,不理解為何警方開槍。遺孀聯同死者胞兄近日到警察總部外抗議,自言當時透過電話曾要求在場警員不要開槍,又透露在場警員手持盾牌,認為警方過度執法,並已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當時的開槍決定是否恰當,有待港島總區重案組全面調查。情況或許「電光火石」,喪命卻是一剎永恆。這是為什麼警隊必須接受專業而嚴格的訓練,對每一次鳴槍都非常重視,事必提交報告。即使是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警方亦設有指引及不時檢討,並培訓前線人員應付有關工作,專業地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失常襲警偶現 制伏不只一途
事實上,過去涉及精神失常人士的襲擊案雖然不多,但不是沒有,過程中警方並非事必開槍。例如2003年5月青衣邨一名男子疑似失常,先後以菜刀攻擊到場警員,在其不堪警員盾牌而斷開兩截後又改用長利刀,最終被多名警員以胡椒噴霧制伏。2013年12月西環高街一名32歲男子疑精神失常,以菜刀襲警及挾持救護員,以及2014年11月土瓜灣失常男子斬傷妻兒,兩次到場的警員都在拔槍警告喝止後,順利不鳴一槍而制伏事主。
過程中即使開槍,亦不一定釀成命案。2007年8月香港仔華富邨一名男子疑失常,在走廊手持菜刀和匕首,警員喝止無效後向地下連轟三槍,數名警員最終合力制伏事主;2008年10月青衣長宏邨外一名有異樣男子手持生果刀走向人群,警員警告無效後鳴槍兩響,其中一槍擊中事主臀部;2011年9月樂富邨一名疑患躁狂症的青年尋死不果,手持菜刀追斬到場警員,兩名沒有盾牌的警員共開六槍,當事人左臂、左腰等位置共中四槍後被捕及送院治療。
不標籤精神病 應對手法兩「專」
上述案件形勢各異,部分警員甚至被斬傷。失常人士不一定可以順利喝止,反而可能情緒受刺激。《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只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避免生命威脅或嚴重傷害、追捕嚴重暴力罪行嫌犯、平息騷動或暴亂。但生命安全是否受威脅,肯定也受警員防護配備、應對手法等因素影響,例如面對持刀施襲案的警員有時穿上「鐵甲威龍」裝備及手持盾牌。若然伸縮警棍無法在近距離制伏持刀者,又可否引入更有效的裝備而不至於要鳴槍?
北角命案發生後,警務處處長蕭澤頤表示不應該標籤精神病患者,並說無論事主有沒有精神病,警員均會跟從指引行動。但反歧視不代表不用專門和專業處理,對於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採取一視同仁的做法,在理論上反而可能不公平。在實際層面,持刀者是精神失常抑或搶劫悍匪,應對方法料也不盡相同,即使兩者都構成安全威脅。
死者已矣,唯願家屬節哀。事主胞兄欣悉警方在完成調查後會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報告,及建議死因裁判法庭盡快召開死因研訊。死因庭可傳召證人出庭作證、索取醫學或技術報告等,以裁定事主是否死於不幸(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合法被殺(因警務人員使用槍械自衛或防止他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非法被殺(死者死於謀殺或誤殺)、存疑裁決等。對於死於不幸的案件,死因庭或會建議實施改善措施,以避免再有意外死亡。畢竟不幸的案件一宗也嫌多,更何況本港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支援和處理,距離理想水平仍然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