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律師會向多名律師發警告信 林新強:屬紀律處分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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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道指涉及「612人道支援基金」多名事務律師,陸續收到律師會指責書或遺憾書,被指裁定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包括收取未經《社團條例》註冊的「612基金」款項,可能危害或有損個人獨立性或正直品格、個人或律師專業的名譽。
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指責書或遺憾書屬紀律處分一種,會被紀錄在案,只要不重犯問題不大,不過在外地申執業證書或在內地成立公司等,可能會被要求索取由律師會發出的良好聲譽證明,因而受影響。
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今早(4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指責書及遺憾書或有程度區分,但層級無太大分別,只要再無犯事便不會有問題,但被發該類警告信也屬於紀律處分,會被紀錄在案。
他稱有該些記錄對接顧客一般沒影響,但若要在外地申請執業證書,或在內地及其他地方成立公司、律師所等,則可能會被要求提交由律師會發出的良好聲譽證明,對此或有所影響。
林指出,除非有嚴重負面報道,否則律師會一般較少主動調查,通常是收到投訴後行動。收到投訴後,會先向被投訴律師及投訴人聯絡,並按事實根據考慮是由相關委員會審視案件,當審視完認為有機會犯規,便會成立三人調查委員會,並於調查後交報告。
他指今次只是發警告信,若要召開紀律聆信,則須經理事會同意,又稱相信今次律師會處理方法是做調查,翻查以前差不多案件,再平衡埋公眾利益才決定的處分。
林新強續稱,律師操守中,須在接客前須做盡職調查,包括調查每名客戶金錢來源、如何賺錢、其工作職業及地址等,過程十分嚴謹,必須確保金錢來源合法,並須填寫表格,確保不是洗黑錢:「仲要留意係咪政治人物,幾個剔嗰啲要特別小心」,甚至可能要上報警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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