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未作社團註冊 陳日君何韻詩等6被告罪成 全被判罰款
用於支援社運人士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未有做社團註冊,天主教榮休樞機陳日君、藝人何韻詩等6人,被票控違反《社團條例》,他們否認指控,爭拗基金不屬社團,又稱他們在基金中沒有相互的權利與義務,控方卻指基金運作的二十多個月中,曾牽涉4億元交易,認為須受到監管。裁判官嚴舜儀今(25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6名被告全部罪成,其中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等5名基金信託人,被判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被判罰款2500港元。
6名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指他們在2019 年7 月16 日至2021 年10 月31 日,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註冊。首5名被告為基金的信託人,第六被告則為基金的秘書。
控罪最高罰款1萬元
眾被告被裁定罪成後,辯方律師稱留意到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港元,眾被告均為首次犯案,未發現案有任何情節須罰款高至1萬港元,故沒有特別求情。
陳日君堅稱5信託人角色一樣
嚴官指判刑時考慮到組織的規模、各人的職能等,初步認為吳靄儀屬被推舉出來代表,而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則屬始創成員,陳日君及施城威則最後才加入,故將分三組考慮判刑。陳日君等人隨即重複表示:「我地五個都一樣!我地五個都一樣!」辯方之後陳詞指,吳只是因為對相關情況比較熟悉成為主要發言人,並非領導人,首5名被告地位相同。
施其後加入職能不同罰款略輕
裁判官最後指, 612基金非小型組織,有6名幹事、特定辦公地點、有聘請員工等,違規的時間由成立之初至解散。法庭接納首5名被告的職能和身份一樣,判罰款4000元。至於施城威則因其後來才加入,職能亦有別,判罰款2500元
陳日君強調案件與宗教自由無關
陳日君等5名基金信託人離開法院時接受傳媒訪問,吳靄儀對支持他們的市民及其法律團隊表達感謝,又指此案為香港第一宗在社團條例下不註冊的社團被控的案件,結果關乎社會其他人、團體等的待遇和處境,亦對香港人的結社自由十分重要。吳表示審訊中有好多法律問題經過討論,他們仔細研究判辭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陳日君樞機則自言他雖為宗教人士,但此案與宗教自由無關,他是作為基金會的一份子被控,又稱他只是一名贊成進行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案中6名被告。(詳看下圖)
組織有一定宗旨和目的
裁判官裁決時稱,《社團條例》中「條例適用的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標建立起來的集體或團體,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或與政治團體有聯繫的集體或團體。但不同組織有不同的架構和運作模式,前提是成員之間必須要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並應就各式各樣的標示作整體考慮。
5名信託人有共同理念和目標
就612基金而言,吳及許持有共同理念組識、成立612基金,之後邀請陳日君人加入組織。陳認同他們的理念和目標,同意將互相要遵守的條款納入基金信託契約内,由五人簽訂。後來第六被告施城威加入,統籌基金秘書處工作,與其他被告同樣擁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兩年間籌募以億計款項並觸及公眾
基金之後透過網站和 Facebook 專頁向公眾閘述宗旨,在兩年多的時間内籌募了以億計的款項,其運作顯然觸及公眾。另根據612基金信託契約,其宗旨帶有政治目的,並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成位的,故非附表中提及獲豁免註冊組織。
施後來加入並參與信託人會議
至於眾被告是否組織幹事,嚴官指據基金信託契約,基金5名信託人,共同負責管治基金。他們顯然都是推動「612 基金」運作的重要決策人物,職務類似會長和副會長;故裁定施城威屬是組織成員,且擔任秘書職務和社團幹事,因為第施不但統籌基金秘書處,亦有權參與信託人會議,就如何運用基金發表意見,故他與其他信託人一樣相互有義務,須按宗旨和目標運用基金。
裁定612基金屬社團
嚴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一名被告做了任何事以遵從有關規定,所以未能依賴法定免責辯護,終裁定612基金屬條例所指的社團,6名被告均為社團幹事,但均未有在限期前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故裁定6名被告罪名成立。
612基金在修例示威爆發期間成立
控方案情指,反修例示威於2019年6月爆發,第二至第五被告於同月15日宣布成立「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同年7月6日,首4被告以信託人身份,宣布基金改名「612 人道支援基金」,指基金會用以支援被暴力鎮壓的人士。該基金一直運作至2021年8月18日停運,同年10月31日解散,基金運作期間從未註冊。
曾資助民陣示威用音響器材
該基金運作期間,共有10.3萬筆入賬記錄,涉款約2.7億元,提取款項則有7600筆,涉及2.6億,戶口定存款項約2.7億,結餘7000萬元。基金曾資助多個團體,包括曾資助民陣616遊行的音響設備約21.8萬元;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到倫敦、日內瓦進行遊說,亦曾獲資助5000元作交通膳食津貼等
控方指基金涉4億款項應受監管
控方認為基金並非《社團條例》附表中可剔除的類別,故須在成立一個月內註冊,否則社團幹事便屬犯罪。且612基金曾舉辦公眾籌款等活動,牽涉4億多元交易,須受《社團條例》監管,以讓公眾知道組織的合法性。
辯方指被告不涉相互權利與義務
辯方卻指眾被告並無相互權利與義務,認為這是決定612基金是否屬於社團的指標之一;至於基金的秘書施城威,他是受薪僱員,他未有簽署信託契約,亦需向信託人匯報工作,顯然與各信託人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
控方卻指施獲授權運用款項,其職能超於普通員工,嚴官在審訊時亦質疑,5名任信託人的被告,會以其信託人名義籌募資金,且得其他信託人同意便可動用資金,認為他們有決策權。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