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民營經濟促進法能否提振信心?

撰文: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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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近兩年的醞釀,中國首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旨在提振民企信心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即將在下周完成近一個月的意見徵集。

這部社會期待已久的法律,能否如它的名稱一樣促進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受訪民營企業家和律師在肯定立法的意義之餘,也指出中國提振民企信心的根源在於重建信任。即使有了法律的保護,法律能執行到什麼程度,也是問題的關鍵。

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0月10日發布《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是2022年底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後,官方就民營經濟立法發布的第一版草案,預計將成為中共建政以來第一部以「民營經濟」命名的法律。

8800多字的草案共77條,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九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其中,「保障公平競爭」是草案的關鍵詞之一。公平競爭章節第一條便提出,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尤其強調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可「依法平等進入」,明確了民營企業平等的市場准入機會。

此外,草案也對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民企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等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及時向民企支付賬款等,地方政府與民企訂立的合約不得隨意違約、毀約等。

市場經濟的健康可持續,離不開法治中國的進步。(新華社)

對於官方發布的草案,受訪的民營企業家均持積極態度。上海藍盟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夏立城認為,草案釋放出官方保護民營企業家的「積極信號」,有助於民企健康發展。

上海同礪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創始人陳改霞接受《聯合早報》採訪時也說,草案的出台「振奮人心」,尤其是看到關於公平競爭的章節,感到「民企的地位在提高」。

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同樣肯定了民營經濟立法的正面作用。上海滬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成妃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無疑是給民營企業家們打了一劑強心針」。

上海紐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孝柏也說,立法意味著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支持態度,將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律師:草案精確性有待完善

不過,兩名受訪律師均認為,目前發布的草案在精確性和系統性整合等方面有進一步完善之處。

成妃指出,目前部分條款表述相對寬泛,例如對於民營經濟主體範圍的界定,雖然有大致框架,但在一些邊緣情況或新興業態下的民營經濟主體認定還不夠清晰。這可能導致在實際適用法律時出現爭議或模糊地帶,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

金孝柏以草案66條為例說,該條款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及時支付賬款,只提到中小民企,相當於將大型民企排除在外,但後者也會遇到被拖欠賬款的情況。

另外,成妃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需要與稅收、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政策法規協同配合。她說,當下這些配套法規仍存在相互衝突、或銜接不夠緊密的情況,缺乏一個統一、系統的整合機制。這就使得民企在尋求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時面臨困惑,無法形成連貫有效的法律保障鏈條。

金孝柏也認為,在當前的法治環境和執法環境下,「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夠完全解決問題」,需要與其他法律協作配合,才能將民營經濟促進法執行到位。

2018年11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肯定了中國民營經濟的政治地位和市場角色的合法性。(新華社)

此外,金孝柏指出,近年內地部分政策出現了前後不一致、不穩定的情況,也是導致民企信心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他說,目前的草案強調了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但缺少對政策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相關表述,可在修訂時加入這方面的條文。

民營企業家:執行到毛細血管才有用

自去年中國民間固定投資首次出現年度負增長以來,今年在內外多重經濟壓力下,民間固定投資仍未恢復正增長,顯示民企信心不足。

國家統計局10月18日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同比下降0.2%,且民間投資在整體固定資產投資中的佔比仍維持在50.4%,為2012年有記錄以來最低。

不具名民營企業家受訪時坦言,目前對民企來說最重要的不是信心問題,而是信任的問題。「信心有高有低,但信任一旦失去,根基就沒了。」

這名企業家也說,去年僅廣州一地就有近萬家民企都被「遠洋捕撈」(即公安部門通過異地執法,凍結或沒收民企賬戶資金)。他還說:「遠洋捕撈遠不止在廣州,長三角也有這種情況,這是信心問題嗎?」

官方不斷強調的「扶貧工程」和「社會主義」依賴或者需要民營經濟的良性發展。(資料圖片)

上海民營企業家夏立城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能執行到什麼程度是問題的關鍵。「如果能從頂層貫徹至基層,直至毛細血管,那麼肯定是生效的;但如果偏差過大,就要引起注意。」

成妃也認為,雖然有了相關法律,但在誰來執行監督、如何有效監督執行過程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法律的執行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

她說:「如果各級政府部門在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的職責方面,缺乏明確且強有力的監督手段,導致可能出現個別部門執行不力,卻難以被及時發現和糾正的情況,這將影響民營企業實際享受到法律賦予的權益。」

本文獲《聯合早報》授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