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唱高散貨」計劃 受查人要求對被結資產進行司法覆核遭駁回

涉「唱高散貨」計劃 受查人要求對被結資產進行司法覆核遭駁回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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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駁回針對證監會在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中,發出的限制通知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有關調查涉嫌與「唱高散貨」計劃有關。

這宗司法覆核申請由陳文燦及蘇嘉琪提出,尋求反對證監會在2021年2月9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1)(a)及205(1)條發出的多份限制通知。該等限制通知旨在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

申請人聲稱,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獲行使的第204(1)(a)及205(1)條(除其他事項外)並非由法律所訂明,並且以不相稱的方式干擾了他們的財產權,因此屬違憲。法庭先前已在另一宗涉嫌「唱高散貨」計劃的同類司法覆核申請中駁回有關爭辯。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本會歡迎法庭的裁決。是次裁決再次確認證監會具有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嫌疑人於持牌機構持有的資產的法定權力。這使證監會能夠採取前置式行動,保障投資者及公眾利益。」

高浩文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oleman)在法庭判決中表示,其未能信服申請人所指,本案存在任何重大差異或額外事宜,因而有任何理由支持是次法律程序中採納的觀點應有別於先前的同類申請中所採納的觀點。

法庭亦命令申請人就是次法律程序支付證監會的訟費。

馬俊文求覆核第23條及監獄規則敗訴 官下令需付一半訟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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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上訴後獲減刑至5年,原定2024年3月25日提早獲釋,惟兩日前政府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生效,並修改監獄規則,馬因而不能提早獲釋,他提司法覆核又被裁定敗訴,法官李運騰去年未有就訟費作命令。後來懲教署提出申請,李官今(3日)下判辭,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亦花費法庭不少時間,下令馬需支付署方一半訟費。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維護國安全法》的通過而要多服刑一年多。(資料圖片)

法官在判辭指,馬提出7項理據,其中6項沒有合理可爭議之處,最終只就1項理據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該理據涉及公眾利益,亦是首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司法覆核,裁決有助署方理解相關程序,以處理日後情況

法官又指,雖然馬只就1項理據獲批覆核許可,但法庭花費不少時間,亦有傳召證人,馬最終敗訴。法官考慮以上因素後,運用酌情權下令馬就覆核許可和正審,支付署方一半訟費。另需就是次申請,支付署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3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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