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佐敦告贏「喬丹體育」 法院︰佐敦擁有姓名權在先
撰文:勞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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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被山寨」在內地屢見不鮮,先有「New Balance」被判「新百倫」此名侵犯內地同名公司品牌,後有iPhone 6被深圳佰利控告外觀設計侵犯專利要求停售。不過,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NBA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就控告內地波鞋品牌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上訴得直,佐敦終為正牌貨吐氣揚眉,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
聽到「喬丹」想到米高佐敦多過「喬丹體育」
內地傳媒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原判,宣判米高佐敦上訴得直,並引述內地調查指,超過一半內地人聽到「喬丹」聯想到米高佐敦多過喬丹體育,亦認為中文「喬丹」與米高佐敦擁有「必然對等關係」。加上佐敦擁有姓名權在先,認為內地企業涉侵權,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米高佐敦內地譯名「喬丹」的拼音「QIAODAN」及「qiaodan」,未有損害佐敦的姓名權,駁回佐敦重審的要求。
佐敦:訴訟關乎原則問題
事實上,米高佐敦控告內地波鞋品牌飛人喬丹侵權始於2012年。當時,佐敦指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利用米高佐敦中文名來做生意,同時還使用佐敦作為球員時穿的球衣號碼「23」,因此佐敦炮轟:「訴訟關乎原則問題,也是為捍衛自己的名字,與錢無關。」
不過,當時法院判決指「喬丹」僅為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米高佐敦沒有必然關係,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裁定「喬丹」可以維持商標。其後,米高佐敦對相關裁決上訴,但仍被裁定上訴理據不足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