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同罪異罰 唐代律令也難保障家暴受害婦女

撰文:林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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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仍未見趨緩,全球各地民眾多待在家中避疫,卻也導致家庭暴力案件與日俱增。據統計,僅是今年4月,家暴案件數就比去年增加兩倍。這是基於防疫措施,有些家暴施害者以病毒為藉口,稱染上肺炎需要居家隔離無法外出,進而對家人實施精神與肉體上的侵害。
隨着疫情帶來的經濟不景氣與財務壓力,可以預見未來家暴案件還會往上增加。其實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就有針對家暴制定的條例,但礙於儒家禮制,無法很好地維護家暴受害者的權益。

台灣42歲的林姓男子,因12歲兒子去買肉圓沒有加辣椒,竟出手掌摑兒子,妻子上前阻止還被勒脖子拖行。(Facebook影片截圖)

《唐律疏議》為中國現存最古老又完整的法典,充分展現了儒家思想。儒家禮制要求「夫為妻綱」, 律令也多單方面要求妻子遵守。因此《唐律》中,夫妻即使犯了相同的罪,由於兩人的身份不同(丈夫與妻子),所面臨的刑責也完全不一樣,像是夫犯妻予以減刑,妻犯夫則加重刑責,以夫妻二人的尊卑地位做為量刑標準,與今日的家暴防治觀念背道而馳。

唐人看來,丈夫毆打妻子,如同父母管教子女般,是相當普遍且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倫常」。一旦情況反過來(妻子毆打丈夫),像是孩子對父母拳腳相向,不僅駭人聽聞,更會引起輿論撻伐。且毆夫的妻子,除了會被貼上「悍婦」的標籤,還會被冠上無禮悖逆的罪名,法理難容。即使妻子給予丈夫造成的傷害非常輕微,但光憑有毆打之事實,就可以構成罪名;反過來,若是妻子被打到渾身是血,丈夫還有減刑的可能。

可見,即便唐代已算是較有女性意識與地位的朝代,甚至唐代仕人多「懼內」,而唐代女性也多給予後世「悍妻」、「妒婦」的印象,但在法令上,唐代婦女在家庭暴力面前完全沒有任何的保障。不過唐代婦人敢毆夫,除了有源自胡人的風俗外,還與夫妻雙方的性格有關,如妻子個性強悍,而丈夫較為怯懦。但會促使妻子走上殺夫一途,其背後原因,除了因妒殺人、丈夫外遇出軌之外,家暴也是另一項動機。因長期飽受丈夫凌虐,即使吿官,法令也無法保障自身安全,只好以「殺夫」這樣的激烈手段來捍衛自己。

除了丈夫與妻子同罪異罰外,妻妾的刑責也因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圖為唐代仕女俑。(Getty)

雖然《唐律》沒有給予婦女充分的保障,但女性還是有機會通過別種渠道來遠離家庭暴力,那就是離婚。唐代離婚有三種方式,即:七出(丈夫及其家族可要求休妻的七個條件)、和離與義絕,除了義絕外,離婚的主導權完全握在丈夫手中,妻子無權提出,只能等待被丈夫休掉或非法擅逃。而強行讓夫妻離婚的義絕,就是唐代婦女在面臨家庭暴力時,可以尋求的管道。

唐代夫妻若是鬧到必須通過義絕來解除婚姻關係,通常是發生了以下幾種情況: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或夫殺妻之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但家暴婦女可以通過「欲害夫者」這一條,逃離施虐的另一半。經過官府審斷為義絕,類似今日法院判決離婚,夫妻關係便要強制解除,如果夫妻其中一方違背而不願離者,獲一年徒刑。

若是一不小心真的謀殺親夫致死,唐代女性同樣要面對男輕女重的刑責,《唐律疏議》「謀殺期親尊長條」載:「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外祖父母、父母者,皆斬(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明確指出妻殺夫者,一律死刑,即使殺夫兇手是小王,無論妻妾是否知情也一樣判死,最輕的刑度也是流放兩千里(約今900公里)。

而且,《唐律》裏並無夫謀殺妻的相關條例,因此只能以殺害一般人論處。《唐律疏議》「謀殺人條」載:「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與謀殺夫家親戚的女性,判刑後需要流放兩千裏相比,丈夫的刑責只需監禁三年,差異顯著。

儘管唐代已發展出了《唐律》這樣的律令制度,象徵中國往法治稍稍邁進了一小步,但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家暴本身亦具有極高的隱蔽性,若受害者絕口不提,事實上旁人很難知情或插手介入,使得關於家庭暴力事件的記載非常稀少,今人也無從得知當時的家暴的發生率與家暴是否存在普遍性。如今,許多婦女團體不斷呼籲受害婦女要勇於出面求助,以便提供協助。而在肺炎疫情持續蔓延的今天,如何防疫又能遏止家暴,還有賴各國政府妥善規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