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通姦不只罰小三 《唐律》還細究血緣身份關係
日前台灣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吿訴之效力案》,宣吿台《刑法》第239條(俗稱通姦罪)因「違憲」而失效,台灣婦女團體對婚姻將回歸民事管理的結果表示肯定,認為將有助於婚姻平權。
回顧中國法制史,因受儒家文化影響,中國人相當重視血緣、身份與親疏關係,素來視「私通」為萬惡不赦的罪行,因此通姦罪有相當長久的歷史,而《唐律》更是影響深遠。
台《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據統計,通姦被吿的男女性別比例在偵查開始階段時,為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姦時,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姦;但到最後的判決階段,則變為每罰100名通姦女性,僅81名男性受罰。這是因為多數元配最後選擇只吿小三,對另一半則選擇撤吿所致。
早在先秦時期,便有懲處私通的法律條文。《史記.始皇本紀》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不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殺害通姦者無罪。漢代則嚴續秦代刑罰,到了融合胡族風俗的唐代,對於通姦罪,則以當事人的血緣、家庭倫理與身份為中心,定出詳細的懲處條例。
《唐律》所用到的「奸」字有三種意思,第一種泛指惡行,如奸盜、奸詐、奸欺之類;第二種則指作惡亂法的歹徒,如《唐律.緣邊城戌不覺奸人出入條》載,有「內奸外出」與「外奸內入」,此處的「奸」,指的是在國境內、外的犯罪者。第三種就是指性犯罪的通姦與強姦,《唐律》也給兩者不同的刑罰。
《唐律》裏,奸罪和其他刑罰相比,在定罪量刑方面明顯受到儒家宗法制度影響,因此男女的判刑主要依據身份、血緣而有不同的刑責。《唐律疏議.雜罪》指出,若有干涉及奸罪的處罰,首先會先區分當事者是否有無身份關係。關於無身份關係的奸罪,是指犯奸的男女彼此之間不存在隸屬的等級(如主僕)或親屬身份,意即作為共同犯罪主體的男女雙方,他們既非親屬、亦非僕役與主人的上下尊卑關係;若是犯奸者雙方互有關係則往下細分,而有:親屬相姦、家賤奸主,或是沒有身份關係的良人(普通老百姓)奸罪、良賤相姦,以及道士、女官、僧尼與良人的奸罪。
親屬之間的奸罪主要有兩種:一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如與內外緦麻親屬(曾祖父母、族父母與族兄弟姊妹等)、小功親屬(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已嫁堂姊妹等)之間的奸罪。第二種是有尊卑名份的親屬奸罪,如與父祖妾、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女兒等。有不同的加重刑責,如緦麻親屬罰徒三年,不過小功親屬則各自流放兩千裏。這是因為親屬之間的通姦不僅破壞原有的關係,最重要的是違反儒家傳統主流的家庭倫理秩序與道德規範。
《唐律疏議.雜律》的「凡奸條」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代表身份的差異導致刑期有所差別,如無夫而奸者被罰一年半,但若是有夫者,刑罰加重。毫無身份關係的良賤相犯,如良人與官私奴婢相姦,則是各自加重刑罰,《唐律疏議.雜律》「凡奸條」:「……部曲(家兵)、雜戶(身份低於良人但高於奴隸)、官戶(官奴)奸良人者,各加(凡人相姦)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而無身份關係的道士、女官、僧、尼之間及其與良人之間的奸罪, 「若道士、女官奸者,各又加一等。婦女以凡奸論」。由於道士、女官、僧尼具有特殊身份,因此罪罰較重,與他們通姦者雖共同犯罪,但因不具備特殊身份,故依照「凡奸」定罪量刑。
如果單從《唐律》來看,可以發現唐代的通姦罪,因將其認定為通姦者雙方的共同犯罪,而對其身份關係定出詳細的條例。而台灣日前廢除的「通姦罪」,雖保留了過去律令時代的刑事部分,並跳脱出儒家的血緣身份關係,但由於元配決定撤訴,使得通姦的丈夫或妻子多未受到刑事上的制裁,導致了通姦罪在判刑上有性別不平等的情況發生。廢除通姦罪不代表鼓勵背叛婚姻,期望以此保障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的元配,又使台灣的兩性平權更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