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開網店、做兼職是犯法?HR:隻眼開隻眼閉不代表批准
作為職場的「基層」,一個月僅1萬多元的薪水又怎會足夠。打工仔或會萌生當兼職、幫人補習、教琴、接freelance、經營網店、做KOL等念頭,希望可以賺點外快。但在「秘撈」或做兩份工作大感爽歪歪,其實又有沒有違反《僱傭條例》呢?
不能否認在slash的趨勢下,有一些打工仔會「秘撈」或是做兩份工作,盈力僱員服務首席顧問孫立民指現時法例上並未有指打兩份工會違反勞工法,但不排除僱主在合約或員工手冊上說明員工是不能當兼職。
睇睇合約或員工手冊上有沒有這些「不能做兼職」的條文:
「Employees are NOT allowed to engage in any other employment or outside ad-hoc projects whether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businesses of the Group or not. Failure to observe this will result in disciplinary action.」
(記者按英文法律文件翻譯成中文)不論對方是否公司業務的競爭對手,僱員絕對不能參與任何公司以外的項目,或是為其他公司工作來收取利益,如有發現將會被紀律處分。
他指「穩陣」起見,打工仔都應選擇一些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工作,減低利益衝突。另外,選擇做freelance亦會較兼職合約「穩陣」,「freelance工作未必有合約,當中有灰色地帶,相反,做sales、侍應是固定的兼職,較缺乏彈性。」他說私人補習老師、鋼琴老師這些多數沒有合約,所以亦算「穩陣」;開Facebook page、拍片放上網又如何?,「若果打工仔純粹是分享個人生活、興趣或是對某話題的想法,是沒有問題的。但假如他通過這些途徑生產收入的話,便有問題。」他舉例指,有顧問在Facebook上售賣他的專業知識,令自己有兼職生意,這便可能有問題。
假若副業的範疇與主業業務無關,他說大多數主管都會「隻眼開,隻眼閉」,「其實做老闆的不會希望員工做兩份工,擔心他們會沒精神上班,不過如果員工沒有遲到早退,又能完成工作,而且(兼職)與公司業務無關的話,應都不會怎樣出聲。」他說傳媒、設計行業freelance文化尤其普遍,彷彿員工「秘撈」都是預料之內。
然而,「隻眼開,隻眼閉」是一件事,孫立民指有些僱主或要求員工在「打第二份工」前向上司申報。
合約或員工手冊上或要求員工在「打第二份工」前向上司申報的條文
In case of family business or oth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prior written approval from the Management is necessary. For the Management’s consideration, the concerned employee has to prove that the outside engagement does not interfere with his/her responsibilities and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記者按英文法律文件翻譯成中文)假若有特別情況,如要處理家族生意,僱員必需先以書面通知管理層,並向僱主證明參與的工作並沒有干涉他/她的職責,亦與公司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如果『執正』來處理,從事與公司業務沒關係的兼職就會發出警告,但假如與公司的業務有關,例如有sales幫助第二間公司工作,公司或會擔心你把客戶轉介過去,因此員工會有被解僱的風險。」孫立民說,如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會對此會比較嚴謹,絕不容許「秘撈」文化,其他公司則或有別的處理。想賺些外快,但又怕被上司知道,孫指可以先探上司口風,以了解公司文化及有沒有「前人」例子。各位打工仔,都是小心駛得萬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