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辭職勿忘「索取」工作證明 專家:上法庭都追唔番
辭職的時候,故作瀟灑地揮一揮衣袖,沒帶走一片雲彩。但在見新工的時候,HR問了一聲:「我想影印你過往的工作證明」,你才發現,自己忘了向前東家索取相關文件!
沒有「工作證明」,也沒有「推薦信」,如何可以向新僱主證明自己那些年不是「無業遊民」呢?
假如在離職時,沒有向前僱主索取工作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來是沒有辦法索回的!凝資培訓及專業顧問公司課程主任何珮琪(Kiki)說:「因為在《僱傭條例》內,只有保障僱員索回應得的薪酬,但不涵蓋其他工作文件。如果當初沒有要求公司發出,離職後前僱主亦沒有義務補發。」
有時候,沒有工作證明並不是打工仔的疏忽,而是前公司忽然倒閉,又或是從香港撤走業務。消息來得突然,員工更是沒有餘裕向僱主索取任何文件。Kiki曾接觸過一個類似的個案,她向遇上有關情況的打工仔建議:「請相熟的上司留下聯絡方法,成為你的諮詢人,如果新僱主有心聘請你,可以致電給你的前上司了解你以往的工作表現。另外,保留以往工作的糧單、稅單和強積金供款等文件,用以證明曾在該公司工作」。
有些打工仔的薪金不足以掉入稅網,豈不是沒有稅單證明嗎?Kiki指一般僱員都很易弄錯「稅單」的概念。她解釋說:「(打工仔)即使薪金有多少,也會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申報之後便收到稅局回覆的稅項通知書。這份通知書會告訴你要繳交多少稅款,即使內文指不用交稅,這份文件也可以作為你工作的證明。」
Kiki分享說:「由於《法例》沒有規管僱主必須發出工作證明給僱員,也沒規範工作證明的內容,所以曾有僱主在工作證明上寫上僱員操守不誠實,令僱員『變相得物無所用』。」因此,她提醒打工仔離職時緊記主動索取工作證明之餘,也避免和老闆的關係鬧得太僵,以免影響工作證明的內容。
創業老闆重投職場 工作證明點處理?
早前有網民指他曾創業,及後再次投身職場求職,憂慮如何證明自己早前並非遊手好閒,思疑「自己公司出信自己簽名證明自己」的可行性。
Kiki解答,由自己公司的名義發出工作證明給自己是可行的,不過信中要列明自己的工作職位、年期和薪金等資料。如果擔心對方質疑,可以再交上公司過往的報稅表,甚至請過往合作的公司伙伴寫下對你的工作評語,再簽名作實。
商業登記證又可以成為證明文件嗎?「商業登記證每年續期一次,不能顯示創業的年期,因此有歷年的報稅表會較好」,Kiki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