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暴動罪現首案例 民權組織憂先例一開 警方將濫用
造成逾百警民受傷的旺角騷亂,發生1年多後,有3名涉案人士被裁定暴動罪成,成為回歸後首宗案例。有關注警權的組織擔憂,這先例一開,警方日後在示威衝突中,可能會濫用暴動罪來拘捕,就算最終律政司改控其他罪行,最少也讓被捕者承受較重保釋條件。據過往案例,非法集結的保釋金額一般只是數百至數千元,但暴動罪則可高達10萬元。警方則回應指,只會在有人涉嫌違法下才拘捕,檢控都按既定指引適當處理。
據香港法例,暴動罪是載於《公安條例》第19條,前提是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但若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便會「升級」為暴動罪,不過在法例條文中,並無清晰界定「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而回歸以來,亦無案例可循。
裁決成案例可循 為「破壞社會安寧」下定義
直至今次旺角騷亂,律政司首次引用暴動罪提出起訴,今天被入罪的3人,成為回歸後首宗暴動罪案例。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稱,當日有人投擲玻璃樽及竹枝,已破壞社會安寧,且暴力達嚴重級別,不用等待有人受傷,已構成暴動。
暴動罪保釋條件較非法集結重 民權觀察憂警方將濫用
而暴動罪與非法集結罪的刑罰大為不同,非法集結最高為監禁5年,但暴動罪則為10年;保釋條件也可見輕重,過往大小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的示威者,多是交出500至3000元作為保釋金,但旺角騷亂中,因暴動罪被控的示威者,保釋金最少為2000元,最多則高達10萬元。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表示,雖尊重法庭裁決,但擔憂先例一開,警方在日後示威衝突中,便會「簡化」暴動罪的動用,忽略旺角騷亂當晚的警民激烈衝突及縱火等因素,而是僅見有人擲玻璃樽或竹枝,便濫用暴動罪來拘捕。他雖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但被捕示威者最少也要承受較重保釋條件一段時間。
警方回應:不偏不倚處理違法行為
警方回應指,歡迎法庭裁決,重申尊重市民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市民應守法,和平理性及有秩序表達意見,如有任何違法行為,會果斷執法。警方又指作為專業執法部門,會不偏不倚處理所有違法行為,也會平等對待所有市民,只會在有人涉嫌違法下才作出拘捕,檢控都按既定指引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