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官指暴力達嚴重級別 無人傷亦成暴動 押後明早判刑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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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其中一名港大女生與2名男子,被指在人群中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全部被裁定有罪,成為事件中首次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法官押後明早判刑。
辯方曾向法庭爭辯當晚事件只屬非法集會,並不構成暴動,惟法官重申,當日有人投擲玻璃樽及竹枝,已破壞社會安寧,且暴力達嚴重級別,不用等待有人受傷,亦構成暴動。

辯方爭拗示威者向警員擲物並未構成暴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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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港大女生許嘉琪(22歲)、麥子晞(19歲)及西廚師薛達榮(32歲),三人均無案底,同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辯方爭拗警員被擲未能構成暴動

審訊期間,辯方律師指未有證據顯示當晚發生的事足以構成暴動罪,因為並沒證據顯示當晚有人受傷及物品有損壞,只見警員被擲雜物,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更指,暴動與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可說是完全一樣。

官:示威者有暴力行為 且屬嚴重級別

惟法官沈小民對辯方論點不敢苟同,又指非法集結與暴動分別在於未發生的暴力行為及已出現的暴力行為。沈官重申,案中有人投擲玻璃樽及竹枝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不用等待有人受傷才構成暴動。

他又舉例指,若當晚示威者每人拿著一把刀襲擊警員身體及頭部,警員亦沒有受傷,但客觀情況是示威者確有暴力行為,而且是屬於嚴重類別,行為雖然沒有令人受傷,但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答案不言而喻

法官沈小民指當晚示威者暴力行為達嚴重級別,未有人受傷也能構成暴動。(資料圖片)

控方舉出英國及本港案例,指八、九十年代越南難民在難民營爆發衝突,有涉案人士被裁定暴動罪成,當時的量刑起點為5年,認為法庭可用作參考,考慮刑期亦應考慮公眾利益,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女被告渴望能成為老師

女被告許嘉琪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當晚騷亂因有小販遭食環人員掃蕩而引發,沒有造成嚴重財物損失,被告投擲的玻璃樽及竹枝等物都是隨手可拿起的,非有預謀的。當晚警察數目不多,仍可短時期內驅散人群,可見暴力運用程度偏低。

律師指許曾留學英國,現為港大教育專業學院雙學位課程的二年級生,她渴望成為中學教師,因本案已停學。律師又稱,本案與白石角越南難民等案例不同,本案與個人利益無關,反而是因為社會問題、對政府施政不滿,是弱勢社群的呼聲,望法庭可讓她繼續學業,而若判監,望可考慮較短的刑期。

官:不滿施政而行使暴力非輕判理由

次被告麥子晞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本案與白石角難民暴動案例不同,本案發生在一個較開放的地方。惟沈官指:「(本案的)警察都無得走,仲面對人不停掟玻璃樽,佢地都無得走,部份警察更加無裝備,無頭盔。」沈官又指:「掟玻璃樽都可以死人。」

辯方懇請法庭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沈官聞言直指:「暴力就係暴力!」又指不明白辯方為何指「不滿施政行使暴力要判輕啲」。辯方指被告原修讀文憑課程,現沒再繼續學業,又呈上被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望法庭可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並讓他在這事解決後可繼續學業。

第三被告是家庭支柱求輕判

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第三被告3年前與妻離異,並育有一4歲兒子,現時與患有精病兄長及糖尿病的母親同住。中五畢業的他憑著辛勤工作,由學徒晉升至部門主管,並為家中經濟支柱,其家人及前僱主均寫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孝順及辛勤工作。

執法人員處理小販問題而引發騷亂

案情指, 案發當晚,旺角朗豪坊附近,因執發人員處理投訴小販問題而被包圍,期後更引發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場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時50分,有20至30示威者在長沙街與登打士街附近聚集,並把雜物搬到馬路,並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有女警目擊身穿藍色衛衣及牛仔褲的女被告向警投擲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向警玻璃樽及長竹,並擊中警員小腿;第三被告則被見曾投擲玻璃樽,惟逃走時跌倒,3人均在現場被捕。

案件編號:DCCC7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