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前夕警籲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稱將果斷執法包括拘捕

七一前夕警籲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稱將果斷執法包括拘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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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連線、社民連及守護大嶼聯盟早前申請於明日(7月1日)舉辦七一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上訴再被駁回。警方今午(30日)於Facebook專頁發文,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的公眾活動,又指當日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果斷執法,包括進行拘捕。

警方表示,就有團體擬於明日在港島區進行集會及遊行,警方認為有需要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另外基於2019冠狀病毒病對社會構成嚴重的健康風險,警方指有理由相信舉行活動會對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故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申請人提出上訴,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經聆訊後,昨日(6月29日)駁回上訴申請,維持警方決定。

警方重申,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而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即「限聚令」)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警方又指昨日拘捕兩名男子涉嫌藏有炸藥、槍械及彈藥,懷疑與早前有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煽動仇恨貼文,揚言要使用暴力達到極端目的有關,顯示香港依然面對公共安全風險。警方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的公眾活動,當日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果斷執法,包括進行拘捕,呼籲市民如發現任何可疑人或可疑物品,請盡快向警方舉報。

流水式集會案 執法層面是否違憲具廣泛重要性 終院准作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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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銘、吳靄儀及李卓人等,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由民陣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而被裁定相關罪名成立。他們早前經上訴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但涉及「參與」的罪名維持原判。黎等7人就「參與」的控罪,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5日)頒判辭,准他們就執法層面是否違憲的論點中,亦為涉廣泛重要性,准上訴人進行正審上訴,並排期於6月24日聆訊。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他們於去年8月就「組織」集結上訴得直獲撤罪,但「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他們現就參與的罪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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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層面是否違憲具廣泛重要性

上訴人爭議條例在執法層面上是否違憲,上訴庭早前已就此批出許可,終院法官同意該法律爭議涉及在執法層面使用相稱性測試,具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欲爭議相關條例限制言論及集會自由

然而就《公安條例》第17A(3)條: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未經批准集結,上訴人質疑法例本身(systematic)是否過分限制被告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此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5年,上訴人爭議即使參與的控罪不涉暴力,也以5年作最高刑期,認為會帶來寒蟬效應等,因而提出上訴。

終院指2005年已有案例裁定無違憲

終院法官認為沒有基礎指法例過分限制被告言論及集會自由,刑期方面,條例定明法庭可判非監禁刑罰至最高入獄5年,不同意會帶來寒蟬效應等說法。法官又指,終院早於2005年「梁國雄案」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第17A(3)條法例本身沒有違憲,因此不能就此再作挑戰。

未有足夠證據指上訴人有組織集會

至於律政司欲就上訴人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提出上訴,終院早前已拒絕頒下上訴許可,法官今亦在判辭解釋,指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各上訴人有組織涉案遊行,律政司的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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