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記者會】被捕人投訴被查手機 高院曾判須法庭手令警正上訴
反對《逃犯條例》修例事件發展至今逾兩個月,被捕人數高達700人,公眾對警方扣押被捕人士時的處理手法起疑,包括警員有無提取被捕人手機密碼以翻查手機內容,以及禁止被捕人士通知律師、家人等。九龍城警區指揮官楊文彬今日(16日)在警方例行記者會表示,警方會向被捕人發通知書,與值日官確認其權利,被捕人可根據相關機制作投訴。
翻查法庭判辭資料,高院前年曾就2014年7月1日民陣成員岑永根被捕,質疑警方企圖檢查其手機內容出司法覆核案作裁判,警方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而警方不服裁判已作出上訴。
8.5全港大罷工當日,警察在天水圍警署外拘79人;8.11 多區衝突亦有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扣押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警方將被捕人士的手機扣起,同時大律師黎灝洋等3名律師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發表公開信,投訴被拒進入在文錦渡的新屋嶺拘留中心。律師曾致電扣留中心,要求與被捕人士見面,但被掛斷線。之後律師再多次致電,但未能接觸當值負責人。
今日(16日)的例行記者會中,記者問及有被捕人士投訴指,在被捕時要求提供密碼及被禁止通知律師、家人。楊文彬稱,被捕人士到警署或扣留地方,警方會發通知書,被捕人會與值日官確認其權利,被捕人可根據相關機制作投訴,由於不在其警區發生,故他只可以講相關做法。
高院﹕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手機
2014年7.1遊行期間,民陣成員岑永根被捕,他質疑警方企圖檢查其手機內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至2017年10月,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
警方不服裁決作出上訴
警方不服裁決作出上訴,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出有關安排可能令證據遭遙距被刪,且被捕人士不會期望他們可享有如一般人的自由和私隱。而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這亦屬對被捕人士的一個保障。
代表答辯人陳倩瑩的資深大狀麥高義則指,警方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沒有手令而查閱手機內容,包括在必要的情況下、只可查閱「合理相信」與被捕的罪行直接及即時有關的資料、警方必須列出查閱過的文件、而被捕人要有權向法院申請取回電話。
莫樹聯回應指警員在處理日常工作時,經常遇上要查核疑犯手機的情形,且十居其九的情況下,警員均無法在查閱前評估資料是否與案件相關,若對行使這權力加設不同限制,這權力便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