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手機須手令案 辯方:查閱內容須以較高門檻作準則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高等法院早前就民陣5名成員被警方沒收手機一案中,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7日)繼續審理案件。代表另一答辯人的資深大狀麥高義指,警方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沒有手令而查閱手機內容,而且只可查閱「合理相信」與被捕的罪行直接及即時有關的資料。案件押後裁決。

民陣4名成員(由左至右):陳倩瑩、洪俊毅、楊政賢及陳小萍。(資料圖片)

上訴人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為民陣成員:岑永根、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洪俊毅。

警方必須列出曾查閱的文件

代表答辯人陳倩瑩的資深大狀麥高義認為,若警方在進行拘捕時,沒合理可能取得手令,才可以查閱手機內容,亦只可查閱屬必要,或合理相信與被捕的罪行直接及即時有關的資料、警方必須列出查閱過的文件、而被捕人要有權向法院申請取回電話。

警方必須列出曾查閱的文件

代表答辯人陳倩瑩的資深大狀麥高義指出,警方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沒有手令而查閱手機內容,包括在必要的情況下、只可查閱「合理相信」與被捕的罪行直接及即時有關的資料、警方必須列出查閱過的文件、而被捕人要有權向法院申請取回電話。

未修例前法庭要作補救解釋

麥高義強調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所以他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以合理懷疑原則評估可查閱內容

麥高義解釋,這不代表警方永遠不能查閱內容,警方容後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讓法庭以「合理懷疑」的原則,去評估可進行查閱的內容,但警方在即時逮捕的情況下,若要查閱手機內容,必須要以較門檻較高的原則進行判斷。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又詢問若拘捕恐怖份子後,懷疑他在附近埋藏炸彈的情況下可否進行查閱,因他或已犯埋藏炸彈相關的罪行被捕,麥高義指警方可以不止一項罪行進行拘捕,關鍵是警方要有合法目的進行查閱。

市民必須能合法地取回電話

麥高義又指,市民必須能合法地取回電話,因在現時情況下,市民只可詢問警方,或透過司法覆核申請取回電話,但警方未必受理,而司法覆核成本昂貴,且涉及的事項複雜。

限制或令警無法查案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莫樹聯回應指,警員在處理日常工作時,經常遇上要查核疑犯手機的情形,且十居其九的情況下,警員均無法在查閱前評估資料是否與案件相關,若對行使這權力加設不同限制,這權力便形同虛設。再者,若法庭在這警權上設限,會製造出盲點,令警方無法繼續追查案件。

法官聽罷雙方的陳詞後,押後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CACV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