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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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在港鐵生擒偷拍男的影片近日在網上熱傳,片段中便衣警要求該男子交出手機檢查相片不果。有網民疑惑,片段中的警員是否有權當場要求市民交出手機。
翻查資料,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曾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的裁判,列明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今次事件已符合條件毋須手令;有律師亦認同,警方在事件中有權要求疑人交出手機,但是否必須按指令解鎖手機,則有商榷餘地。

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便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有裁判。(資料圖片)

網傳片段中,一名便衣警察在港鐵車廂內生擒一名疑似偷拍男,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惟被置若罔聞,便衣警最後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高等法院︰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

就警方搜查市民資料守則,過去曾引起爭議。高等法院於去年10月,就七一遊行有五名示威者被捕期間遭沒收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有關影響及跟進工作。

律師︰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

就今次地鐵生擒疑似偷拍男事件,律師熊運信認為,事件是由警員當場目擊,有證據顯示該部手機是用以攝錄涉案片段的器材,故警員有權要求該名疑人交出手機,認為符合上述防止證據流失的條件。他續解釋,除非警員所調查的案件是「非禮」,手機未必與案情相關,才可能需要申請搜查令。他指,凡涉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資料,都不獲私隱條例保障。

至於疑人拒絕為手機解鎖,熊運信認為有商榷之處,因市民無責任協助調查,所以解鎖與否,只是關乎事主是否自願協助調查。他提醒,若拒絕提供身份證,行為本身即可構成罪行。

資深警︰市民不合作加強合理懷疑 警有權即帶返差館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每警區經常會有特遣隊巡查,以便裝執行職務,有助打擊罪案。對於片段中警員,要求疑人即場將手機解鎖,他認為,視乎現場需要,「好難一概而論。」不過解鎖手機屬協助調查範圍,要視乎市民是否願意,而疑人推託行為,只會增加警方懷疑,前線警務人員有權決定帶疑人返警署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