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查手機前須有手令 美國3年前有相同判決 裁定違憲

撰文: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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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七一遊行,5名示威者包括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等,遭警方拘捕時,沒收手機調查,他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直指警方侵犯私隱,有違《基本法》及有關人權的法例,高等法院今日(27日)判楊政賢等人勝訴,強調除非情況緊急,否則警方沒收手機前,須先有手令。
其實於3年前,美國最高法院也曾出現類似判決,有律師直言,若有警察再明知故犯,市民便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侵犯私隱,並向警方投訴違規,再由監警會跟進,違規警察將受紀律處分。不過之前發生的個案,則無追溯權。

民陣被沒收手機案(左起) 四名人士:陳倩瑩、陳小萍、楊政賢、洪俊毅。(資料圖片/陳雯慧攝)
凡任何人被警務人員拘捕,如該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曾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則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各物,乃屬合法。
《警隊條例》第50條(6)

今次的司法覆核源於3年前七一遊行後,警方登門拘捕楊政賢等5人時,沒收手機調查,當時警方是基於《警隊條例》第50條(6)賦予的權力。不過該條文為20多年前的條文,連「手機」二字都無註明,楊政賢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條例過時,警方做法亦侵犯私隱,有違《基本法》及與人權有關的法例,最終在高院獲判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由3年前也有相類似的裁決。(互聯網)

其實在3年前,美國也曾出現過類似判案,當時美國警方於兩宗案件,擅自查閱疑犯的手機,並利用手機內的資料,讓疑犯入罪。事後疑犯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警方違憲,撤控2名犯人的控罪,並訂明警方日後搜查手機,須先獲搜查令。

3年前的傘運,曾多次爆發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傘運期間約20人遭警查手機 惟律師指無追溯力

香港比美國足足遲了3年,才訂明警方有關做法違規,而這3年間,曾發生雨傘運動、多場反水貨客的「光復行動」等,港警都曾即場查閱示威者的手機通訊或其他資料。楊政賢坦言,當時民陣曾接獲約20名示威者指,曾遭警方強行查閱手機。不過有法律界人士坦言,今次司法覆核勝訴並無追溯權,當時曾被查閱手機的市民無法追究。

該法律界人士續指,若日後警方再明知故犯,市民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侵犯私隱,以及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再由監警會審核,涉事警察將要受紀律處分。不過有律師坦言,由於只屬違規,不是違法,故涉事警察不會有刑責。

就今次的司法覆核結果,警方發言人指,尊重法庭判決,會研究判詞,並就跟進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包括判決對現時檢取及檢驗手提電話作罪案調查用途的做法,以及程序可能構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