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菲製毒案】拆解判詞 搜證疑點多 官指未能證插贓不採納

撰文:魯嘉裕 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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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四名港人於菲律賓捲入製毒案,經過兩年審訊他們被判終身監禁,長達六十多頁的判詞提及,四名港人於船上被捕過程,當地警方於其中一人袋內搜出懷疑毒品,即場以四人共同旅遊,有機會共同犯案為由一併拘捕。辯方證人、當地記者Antonio作供時曾指出,警方首次搜證時,並無發現毒品,但法庭不接納有關證供。
判詞中,法官反駁的理由是:記者Antonio未能講出搜毒時間,以及其他主流媒體未有報道第一次沒有搜獲毒品的說法,遂未有接納記者證供。有當地律師表示,法庭只是單方面採用警方證供,認為控方的口供存有矛盾。

菲律賓法庭的60多頁的判詞,詳細列明港人被捕及當地執法人員搜證的情況。(記者魯嘉裕菲律賓直擊)

判詞:警方於袋內搜出懷疑毒品

根據菲律賓法庭的60多頁的判詞,詳列港人被捕及當地執法人員搜證的情況。案發當日,菲律賓警察於梁樹福的袋內,發現電話、牙膏、牙刷、衣物及一個啡色紙袋。之後於啡色紙袋內,發現一個膠袋,裡面包有一些白色結晶物質。警員將袋交由菲律賓毒品執法機構,進行測試後,證實該些為冰毒及「沙霧」毒品。

質疑當地記者供詞可信度

法庭不認同證供所指,警方於第一次搜查港人的物品時,並未有搜出毒品說法。判詞指出,當地記者Antonio作供時,未能證實該些毒品是否是警員「插贓」或毒品的來源渠道。判詞又指出,搜證是公開,並非偷偷摸摸的進行。

主流媒體未有報道「搵兩次」版本

另外,判詞亦提及記者Antonio未能指出,由港人被捕至警方搜出毒品,兩者之間的時間距離。另外,判詞亦提及Antonio的供詞指,首次搜袋時,未有發現毒品,但其他的主流媒體未有報道這版本,質疑其可信性。

共同旅遊等於共同犯案?

為何於梁樹福的袋內搜出毒品,船上的四名港人均有罪?判詞文件提及,當時警方於一個屬於梁樹福的藍色袋內,搜出懷疑冰毒及「沙霧」毒品。法庭認為,由於四人於2016年7月4日共同到菲律賓旅遊。顯示梁樹福與另外三個人是共同犯案。

圖輯:四名港人菲律賓製毒案 案發經過及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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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律師斥警方作供不可信 無採用其他目擊證人口供

四名被囚港人,今早到當地法庭等候判決。至早上法庭判四及港人藏毒罪成,需判囚終身。(記者魯嘉裕菲律賓直擊)

當地律師​:控方的口供有矛盾

有當地律師看過判詞後,認為法庭只留意控方證人,即是警察單方面證據,卻忽視辨方所供的證據,該兩條由辯方提供的影片,可以證明控方的口供有矛盾,包括兩段由UNTV及GMA電視台提供的片段。當中GMA的片段相對完整,拍攝到警員打開梁樹福的背囊一刻,但是判詞完全無提及GMA片段。

無採用其他證人的說法

另外,他認為法庭忽視記者及其助理,該兩名辨方證人的口供。由於供詞指記者,自己也不肯定該包毒品是否被「插贓」。由於記者毋需知道毒品是否插贓,他看到第一次搜袋時,毒品並不存在,該個事實已是有力證據。與此同時,片段證明警方的作供並不可信,而且無採用其他目擊證人的說法。

被捕至警方搜袋 時間相隔近一小時

最重要的是,該四名港人由被捕至警方搜袋,時間相隔近一小時。當時,漁船上非常多人,但無人目睹警方所指「於袋內搜出毒品」的說法。至於製毒罪不成立,即法庭認為四人並無於船上製毒。該名律師卻反問:「但為何沒有製毒,但卻有毒品存在?」由此證明警方的供詞存有很大矛盾。該名律師更認為,法官的判詞有嚴重錯誤,亦存有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