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北京大修選舉制度 香港自此重新出發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繼上月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後,月底召開的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案,從全國人大決定到法律生效的日期前後差距不足20天,速度比起去年耗時逾一個月的《港區國安法》立法程序更快,可見中央對相關事務的重視程度之高。

修訂後的兩個附件主要對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具體組成作出改動:在選舉委員會方面,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獨立出來,跟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成為新的第五界別,前兩者原本在第四界別的席位則由本地的分區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與內地港人團體代表替補,其餘界別分組亦有一定調整;在立法會方面,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由5個選區、35個席位變成10個選區、20個席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由29個界別、35個席位變成28個界別、30個席位,而原本在2004年取消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重新出現,並佔去最大比例的40個議席。

關於今次修改香港選舉制度,其中一個最令人注目的估計是大幅削弱了區議會角色。港島、九龍與新界各區議會的民選議員原先在選委會裏合計佔有將近一成的117個席位,但這批昔日的「最大勢力」如今完全被踢出了選委會;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同樣完全排除了跟區議會相關的六個席位,亦即由區議員之間互選產生的「區議會(第一)」界別,以及俗稱「超級區議會」、由沒有其他功能界別選民資格投票產生的「區議會(第二)」界別。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安排,自然是因為泛民主派及本土勢力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獲勝後大搞抗爭運動,甚至揚言利用手上議席威脅政府管治。

一眾主流泛民主派人士當初屈服於民粹壓力時,恐怕沒有想到會令自己承受如此代價。(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頑抗中央不智 迷途知返未晚

面對脫離軌道的鬥爭行為,中央毅然決定猛藥去疴、重典治亂,這種強烈應對是可以預見的。在區議會削權之外,無論減少直選議席數量、設立資格審查機制、採用團體投票方式,抑或要求參選人取得所有選委會界別提名,用意都是杜絕否定國家主權者參與治港,尤其是進入議會搗亂。對「攬炒派」而言, 這是變相「求仁得仁」,但一眾主流泛民主派人士當初屈服於民粹壓力時,恐怕沒有想到會令自己承受如此代價。

北京今次下如斯重手,大幅提升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正好證實了以往本港泛民主派沉迷於「以小搏大」的不智。《香港01》過去已經多番勸喻從政者不能被激進本土勢力牽着鼻子走,更不可以妄想挑戰國家主權的行徑會得到容忍。近日有傳民主黨正在籌組「內地政制委員會」,其他相近黨派亦開始反思其策略,甚至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於上星期回答記者提問時,呼籲大家別把民主派等同於「不愛國」,並且表明選舉制度設計不會根據政治立場封殺個別黨派參與。只要各方真正有意重歸於好,和解之事絕非毫無可能。事實上,就跟《港區國安法》難以完全取代《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本地國安事務「自行立法」一樣,這次選舉改制也非終局,將來仍有機會視乎現實進展再作調整。

《香港01》過去已經多番勸喻從政者不能被激進本土勢力牽着鼻子走,更不可以妄想挑戰國家主權的行徑會得到容忍。(資料圖片)

中央主導政改 整頓建制可期

相較於坊間普遍感受到的對泛民主派的「懲罰」,是次改制更應該受關注的,其實是中央明確表達了對特區政府與建制勢力的不信任。原版附件指出,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的釋法亦規定政改程序應由行政長官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啟動,可是今次修訂後的兩個附件,都只提到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而常委會在作出修改前則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箇中並無言及特區政府存在任何角色,顯示中央收回了對本地政制改革的主導權,背後含義很大機會是認為港府官員無能力再推動政改。

至於本地建制派的成員,表面上看,他們在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爭取席位的空間有所擴大,然而,新規定下幾個組別部份委員皆增加了跟內地團體有關係者的要求,並且明確容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可用別的界別名額成為選委,同時又設置了由國家領導出任的選委會召集人一職帶領會議。這些舉措可視為中央希望在選委會裏的香港建制派成員更加理解和配合國家政策,而不是借助選委地位作出跟本人身份不匹配的行為,甚至冷眼旁觀許多港人對中央有愈來愈多的誤解,自己卻趁機在其中謀取私利。

由此觀之,今次選舉制度變動並非像一些評論那樣完全針對泛民主派,更帶有要對港府及本地建制派「清理門戶」的意思。當然,這絕對不是叫政府或建制派中人站出來互相「篤灰」,或者用上「忠誠的廢物」一類標籤來彼此指摘。近幾年香港建制、泛民、本土等政治派系造成的分化撕裂已經夠嚴重了,此時此刻實在沒有需要再去製造新的「戰場」。比起尋找其他「敵人」,他們最應該做的倒是反躬自省,問問自己過去在崗位上究竟做了多少有利於香港長遠福祉的事情?所作所為又能否真正稱得上是一個「愛國者」?

比起尋找其他「敵人」,建制派最應該做的倒是反躬自省,問問自己過去在崗位上究竟做了多少有利於香港長遠福祉的事情?(資料圖片)

凸顯整體利益 未棄普選目標

最後尚有一點必須強調,這次制度改革的中心思想就是要強化照顧香港「整體利益」。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表明選委會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體現社會整體利益」,而撇除前述各種有政治考慮的變動後,新制確實含有不少更有效平衡各界利益的措施,譬如工商與金融界許多分組被削減一席以換成有15個席位的中小企業界、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兩個分組的席位被整合和加入有60個席位的基層社團分組等;這些席位的重新分配,有助化解向本地大企業及醫療霸權等既得利益者傾斜的問題,而總體人數增多後,亦能避免單一界別、政黨或專業的聲音過大。

部份輿論批評中央今次改動選舉制度,背離了當初訂下的普選目標,但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治局委員王晨曾經強調,是次改制「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而這裏所謂沒有修改的地方,當然包括了《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規定關於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2014年前兩次關於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也一早確立了香港從2017年起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普選與其後立法會可以實行普選的原則,現階段並無任何迹象,顯示中央改變了相關決定內容。

況且,以選委會為主體的新制肯定可為中央提供較高安全系數,北京方面顯然亦寄望透過這樣來理順香港管治。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日前受訪時指出,今次改制是要「提高香港特區管治效能,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制度」,一方面讓我們「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從根本上解決香港長期面臨的深層次問題」,另一方面又會繼續「適時推進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為最終實現普選目標作準備、打基礎」。完善後的香港選舉制度如果未來證明行之有效並獲中央放心信任的話,香港仍然可以在國家制訂的框架之下實現普選。

敬請留意2021年4月12日出版的第260期《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

你亦可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閱讀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