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灣仔衝突|4男暴動罪成 與另7名認罪被告3.20判刑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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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日,於灣仔一帶聚集,多處有堵路及縱火,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1人被控暴動等罪,7人承認相關控罪。餘下4名不認罪被告,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並指其中一名聲稱在現場拍攝,但沒有帶具變焦功能的相機。法官替其中10名涉及暴動罪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餘下1名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的被告,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把案件押後至3月20日進行求情和判刑。

4名不認罪的被告為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及胡景皓(20歲,學生)。他們被控暴動,梁另被控阻差辦公罪。

2019年10月1日,灣仔多處有人縱火,警方拘捕多人。

官認為梁融入傘陣與警對峙

法官在判辭指,就梁家樂稱案發時正拍攝,惟法官質疑,他沒有帶備有變焦功能的相機。同時,即使梁在現場拍攝,但參與暴動的人在場拍攝參與過程,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這亦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又指相片顯示他融入傘陣,與警方對峙。法官指,梁和其他參與暴動的示威者共同進退

4人衣著裝備明顯參與暴動

法官亦考慮四名被告案發時的裝束及裝備,其中胡景皓裝備齊全,戴頭盔和手套等,加上刻意身處暴動現場,指他們明顯參與暴動,以協助及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的方式來參與,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集結以壯大聲勢,因此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此外,警員供稱拘捕梁家樂身後的黑衣人時,遭梁阻攔。法官指涉案片段中,梁沒有做出阻攔動作,因此裁定梁涉及的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另7被告早前已認罪

7名被告認罪。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承認暴動罪。此外,被告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條六角匙。

案件編號:DCCC 5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