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哥李國永組織聚集罪成 官認為只是響應參與 裁上訴得直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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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ch哥」李國永被指於2020年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組織示威,涉嫌違反當時生效的2人禁聚令,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判15個月感化令。李國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自行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葉啟亮錯誤裁定他是聚集組織者。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經考慮後,指李案發時只是在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未有證據顯示他是組織者,故裁定李上訴得直。

被告李國永(19歲) ,被控在2020年9月4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一樓組織受禁群組聚集。他於2022年4月19日被裁定罪成,其後被判處15個月感化令。

Lunch哥李國永在IFC參與示威被裁定組織聚集罪成,高院上訴被裁定得直。(資料圖片)

官認為李只是參與一下非組織者

郭官在判辭中指,從片段可見,李當時因受商場保安員阻止由商場一樓改往二樓,後來又在保安員勸喻下折返一樓,情況與計劃或指導遊行路線有本質上的不同。郭官又同意,李當時只是在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認為即使他知道該活動,當日他的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

跟隨遊走者只是記者和保安員

郭官又指,案中的證據除顯示了有人和應了李的口號外,未能顯示有其他參與聚集的人曾跟隨李在商場內四處遊走。再者片段中所顯示,曾跟隨着李遊走的就只是一名曾姓男子、保安員、記者和間中經過的市民途人。

組織者須積極參與計劃

郭官最後引述上訴庭案指,作為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的責任又或者有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純粹在現場出現有份參與,即使在顯眼的位置亦並不足夠。基於以上理由,郭官認為沒有證據指李是「和你lunch 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他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故裁定其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45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