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收緊|運輸署長把關 涉利益衝突如何解? 綜合三大質疑
運輸署下周一(8日)起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傳媒查車牌有別以往經系統即時取得車主資料,需要先提交書面申請,列明申請人的身份詳情,提供充份理據及陳述等,由運輸署署長審核,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才批准;審批制度不設上訴機制,亦未有設定審批時限,惹來傳媒業界和立法會議員批評,《香港01》綜合各方對新措施的三大質疑。
1:利益衝突如何解決?
∙ 倘運輸署長、其上司及親友,與查冊涉及的報道有利益衝突,署方會如何處理?
∙ 署方有否設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制度,要求署長利益申報?必要時避免作審核決定?
∙ 若署長要避免處理審核,審核決定會交由哪一個部門及人員審核?
∙ 有否規定不能對當事人,或其他人披露傳媒提交的資料?
在新措施下,運輸署署長負責審批傳媒車牌查冊的申請,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認為,如記者查詢的車牌的車主涉及運輸署時,署長所下的決定無疑會受到他人質疑是否涉利益衝突。他認為,非單靠署長避席可以解決,只要報道涉及政府部門,交由政府內部審批,同樣會惹人擔憂,形容是「無得避」。他指,相關實際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難及爭議,質疑為何不直接將新聞用途納入可作車牌查冊。
運輸署雖有要求申請人需要確保資料不要被濫用,但就未有提措施有否規定官員不能對當事人或其他人披露傳媒提交的資料。李立峯認為,新聞工作有保密需要,如需要審批,或會衍生打草驚蛇等問題。
《香港01》向運輸署查詢如何處理新措施涉及的利益衝突情況,署方稱暫時未有其他補充。
2:重大公眾利益定義未明
∙ 如何界定重大公眾利益?
∙ 運輸署稱需要時會就定義諮詢其他部門,當中涉及甚麼部門?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於昨日記者會上被問到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時,稱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無客觀定義」,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她續指有需要時會諮詢其他部門。被問到追查721事件是否屬重大公眾利益,她未有直接回應,僅稱視乎個別情況。
李立峯認為,反映運輸署自知未必有足夠能力批斷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才需要在個別情況下諮詢其他部門,惟以蔡玉玲當時的721報道為例,記者作車牌查冊的報道或不隸屬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的範疇,質疑如果遇到相關情況,運輸署署長可以如何判斷。
記協亦質疑,由運輸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
3:不設上訴機制、審批時限,增加報道難度?
∙ 傳媒申請查冊時,需要向運輸署提交多少充份資料?
∙ 以往經系統即時取得車主資料,新安排下需時多久審核?
∙ 新安排不設上訴機制,一旦申請不獲批准,署方會否交代原因?
運輸署指出,舊制申請查冊不設上訴機制,新安排會沿用,並提到若申請被拒,申請人可再次提交額外資料,署方會重新考慮。至於審查「例外情況申請」所需時間,署方指,由於申請用途各有不同,故難以一概而論,要視乎申請人所交的資料是否齊全。
立法會議員張欣宇於社交平台評論,「認為運輸署以往就查冊制度的寬鬆,不代表今日就應該一切從緊,嚴厲對待傳媒行家」。他認為運輸署的做法和標準,一定需要透明、公開以及可預測,否則會增加傳媒報道難度,限制其功能發揮,亦會讓負責審批的政務官員無所適從,最終對社會整體無益。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