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收緊|下周起傳媒查冊須述原因 運輸署判是否符公眾利益

撰文:呂穎姍 鄧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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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宣布將在周一(8日)起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申請人須列明理據及提交相關證明,待運輸署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出。運輸署指,新安排下須列明查閱車輛登記冊的目的,當中未包括傳媒採訪報道,但會引入例外情況申請程序,如涉及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也可提出書面申請,運輸署署長會衡量是否正當,以及申請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否大於車主的私隱權和社會的合法權益等,決定是否批准。

被問到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時,運輸署署長李頌恩稱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無客觀定義」,有需要時會諮詢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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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1月5日舉行簡報會介紹牌照服務新安排,運輸署署長李頌恩(中)及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左)出席。(盧翊銘攝)

運輸署表示,下周一起將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優化安排,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的3個條件。簡單而言,申請證明書將分為一般申請及例外情況申請,一般申請為(1)該車輛的登記車主、(2)已獲得登記車主書面同意索取證明書的申請人,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等及(3)申請人要聲明其權益會因車輛的擁用權及使用權而有受影響,所取得的資料只可用在以下七個指定用途,包括:

(1)買賣車輛
(2)保險索償
(3)賠償或者申索
(4)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當地方的問題
(5)追討費用、罰款、涉及個別車輛貸款
(6)車輛涉及法律程序
(7)安全召回

▼1月5日 運輸署公布電子車牌及審批傳媒查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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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查冊需符重大公眾利益等充分理由

至於不符合以上條件而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如傳媒採訪報道則會納入例外情況申請,申請人必須以書面陳述向署長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提供申請人的身分詳情、申請的理據(包括目的、如何使用資料及如何保障資料不會被誤用及濫用)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

運輸署署長只會在信納以下情況前題下,批准例外情況申請,(1)申請人獲得及向其披露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份細節)是合法及正當;(2)整體而言披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份細節)所涉及的公衆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及(3)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申請人所說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濫用。另外,運輸署亦會要求申請人在發放證明書兩年後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資料,運輸署會在兩年內隨機抽樣及就特定個案檢查。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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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上訴機制 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無客觀定義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補充,整個新措施的安排是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更好地確保個人私隱資料得到保障。她表示,相關申請會沿用以往機制、即同樣沒有上訴機制,但如果申請人可以再交額外資料再作申請,署方亦歡迎。被問到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時,李頌恩稱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無客觀定義」,有需要時會諮詢其他部門。

至於審查例外申請所需時間,她表示,任何申請都希望可以盡快,但由於例外情況申請的用途各有不同,故難以一概而論,亦要視乎申請人所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她又指,老實說新聞報道並非署方成立車輛登記冊的主要考慮,但明白傳媒及其他界別有需要用,故才另設例外情況申請以供其界別申請。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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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遭罰款。事件造成寒蟬效應,不少媒體因而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作報道。

蔡玉玲最終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其後頒佈判辭,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申請證明書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懲罰,故現時傳媒可以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申請車牌查冊做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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