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查車牌須審批 李立峯:新聞工作要保密 運輸署亦非專家
運輸署宣布將在下周一(8日)推出車牌查冊新措施,傳媒查車牌須提交書面申請,列明充份理據及詳情,待署方審批是否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表示,署方並非新聞專家,質疑他們基於什麼去作判斷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他指新聞工作有保密需要,署方如何界定有充足的理據。李指實際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難及爭議,設立審批關卡是否必要,為何不直接將新聞用途納入可作車牌查冊。
運輸署宣布將在下周一(8日)推出車牌查冊新措施,訂明可供車牌查冊的三個條件,包括是登記車主、獲得登記車主書面同意,或申請人聲明他/其主事人權益因為車的擁有權或使用直接受到影響,因此要確定車輛資料,該七個用途包括買賣車輛及保險索償等,但未有將新聞用途納入可查車牌的條件。
傳媒查車牌 要求提供充份及詳盡的陳述理據
如果不符以上條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包括傳媒查車牌亦須提交書面申請,列明他的身份詳情,提供充份及詳盡的陳述理據,並要確保獲得的資料不會被誤用及濫用,交由運輸署署長審批。有關的審批不設上訴機制,亦未有設定審批時間,署長僅回覆傳媒「審批會儘快處理」。
運輸署在記者會強調,終院頒下判辭指車輛登記冊的個人資料擁有私隱權並應受保障,署長有責任保障有關資料,亦要將被披露的資料風險降到最低。但翻查資料,中大法律學院副教授Stuart Hargreaves曾向傳媒表示,涉及查車牌的蔡玉玲案判辭明確指出,即使記者為了八卦新聞索取車牌資料,都應該受到保障。終院對新聞工作採取非常寬鬆的定義,特別適用於催生「公民記者」的現今社會。
李立峯:查冊非只作交通運輸報道 運輸署非新聞專家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表示,記者作車牌查冊,有關報道並非一定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以蔡玉玲當時的721報道便與交通專業無關。運輸署並非新聞專家,他們基於什麼去作新聞判斷,並判斷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
再者,他表示新聞工作有保密需要,「新聞工作者要披露多少資料,署方才叫充足呢?」,署方是否可接納新聞工作者僅表示作什麼類型的報道,「如果署方可以寬鬆處理,又為何不直接讓傳媒查冊呢?」
問及如果當中的報道牽涉針對運輸署事宜,李立峯稱審批的運輸署當然會有利益衝突的嫌疑,又會衍生記者打草驚蛇等問題,當中的審批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難及爭議。故此,設立審批關卡是否必要,為何不直接將新聞用途納入可作車牌查冊。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