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查冊車牌須批准 審批時間、上訴機制、公眾利益定義「三無」
運輸署公布下星期一(8日)起將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優化安排,以往新聞工作者可按一般程序申請查冊,新安排下則被納入例外情況申請,需涉及公眾利益申請才會被批准。不過,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針對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申請處理亦無時限,亦不設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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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頌恩表示,港台查冊案終審法院裁決提到,運輸署作用車輛登記冊的擁有人有負責要處理好登記冊內的資料,防止被濫用,裁決提到舊有申請表的字眼不明確,因此作出優化。
下周起查冊需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的3個條件,包括(1)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2)申請人已獲得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書面同意索取有關的證明書,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請人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該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該申請人(或其主事人)的權益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3)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7項列指明用途。
如並非以上條件就需作例外情況申請,運輸署署長只會在以下情況批准例外情況申請,(1)申請人獲得及向其披露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分細節)是合法及正當;(2)整體而言披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分細節)所涉及的公衆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3)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申請人所說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望用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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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重大公眾利益定義
被問到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時,李頌恩回應指,現時未有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定義,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無客觀定義」,有需要時會諮詢其他部門。
申請處理無時限
申請人需要交代需要相關資料的目的,會如何使用資料,披露相關資料的方法等。她指,處理申請時間視乎申請人遞交資料是否充足,亦有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更多資料。被問到會影響到新聞自由時,她強調,署方有責任衡量車主的個人資料以及公眾人士的其他需要。
無上訴機制
李頌恩表示,相關申請沒有上訴機制,因為現時申請程序亦不設上訴機制,但申請人可以補交資料以供署長再作審視。署方亦提到,在有需要時會對申請作主動查核,亦會於證明書發出後兩年內進行隨機抽查或主動查核。因此,要求申請人必須於證明書發出後兩年內保存與申請相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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