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重溫.石棺藏屍案|3被告只1人謀殺罪成 用哥羅芳意圖成關鍵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2016年在荃灣工廈揭發的石棺藏屍案,3名涉案被告已於2019年被裁定罪成。唯一被裁定謀殺罪成的被告曾祥欣,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逾期上訴,他指陪審團只裁定他謀殺罪成,其餘兩名同犯卻是誤殺,認為陪審團對證供的看法,特別是在注射「哥羅芳/酒精」這關鍵要素上或存在誤解,故認為他與另兩名被告有著不同的意圖,希望終院能讓他提出上訴,惟終審法院拒絕批出許可,亦為案件畫下句號。

注射「哥羅芳/酒精」在整件事件中,雖然只屬其中一個環節,但陪審團在考慮各被告使用哥羅芳的意圖,對最終裁決卻起了關鍵作用,讓我們重溫這案的來龍去脈,及各人在案件所扮演的角色,如何決定了事件的結局。

【專頁:石棺藏屍案】潛台疑犯返港 犯罪心理分析 歷代奇案重溫

首被告曾祥欣(左)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另兩被告劉錫豪(中)及張善恆(右)誤殺罪成,各被判入獄17年。(資料圖片)

同案另兩被告誤殺罪囚17年

案中三名被告:曾祥欣(34歲)、劉錫豪(28歲)及張善恆(31歲),同被控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DAN6工廈一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28歲),他們承認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經審訊後只有曾被裁定謀殺罪成,劉及張誤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其餘兩名被告各被判囚17年。

事主往取支票後一去不返

事主張萬里(下稱:事主),於2016年3月4日向其女友稱要向朋友收取一張5百萬元的支票,之後一去不返。警方同月29日,接報得知荃灣工廈DAN6一單位內有一塊巨型水泥,他們在該水泥內發現一具屍體,當時屍體已腐爛,最後確認是事主的屍體。

特赦證人「小草」何菱瑜承認與眾被告同住時,經常一起吃喝玩樂。(網上圖片)

3名被告與小草案發前常於單位活動

發現石棺的單位,原本由曾祥欣租用,曾與另兩名被告及一名綽號「小草」的少女何菱瑜常在單位內活動,屍體被發現時,4人已離港去了台灣。

屍體多個器官已分解無法確定死因

法醫經驗屍後,認為事主已死去數星期,多個器官正分解,胃部已完全分解,左胸、腹部等有多處割傷,認為是利器造成。此外,事主的左上臂骨折,四肢分離,皮膚剝落,左頭骨和左胸腔外露。法醫在屍體的肝找到有類似哥羅芳的物質,認為該物質會影響中樞系統,亦可令人昏迷,甚至可以致命。由於事主的臉和頸部的軟組織流失,無法斷定他是否被勒斃。屍體身上亦有多處割傷,但無法斷定是生前或死後造成,最後亦無法確定死因。

案中的相關人物。(詳看下圖)

+16

曾透露有介紹人到事主機構借錢

曾祥欣是3名被告中,唯一認識事主的人。他在自辯時透露,他有介紹人到事主工作的財務機構借貸,事主會把借款的部份分給他,他因而獲利數百萬,事主又會拿借款炒窩輪,但:「輸就算數,贏就佢袋。」有時亦會把賺取的金錢分給貸款人。

同案另兩被告曾被遊說借貸

另兩被告劉錫豪及張善恆均曾被曾遊說向財務公司借錢,從而欠下債款,他們為想討回金錢,最後均搬到曾的工廈單位住,曾向二人提供食宿,「小草」當時亦在單位住宿,他們又稱該單位有一個叫「There」的組織,「小草」是曾的秘書。4人平日會天馬行空地討論如何犯法,並有一份殺人名單,名單上有提及過教宗及奧巴馬等,後來有人提到殺死事主。

次被告劉錫豪熱愛跳舞,他指曾祥欣曾稱可捧紅他。(詳看下圖)

+13

案發前有討論如何犯案及作準備

案發時只有3名被告、事主及「小草」在場,根據警方調查及綜合各人的口供,各被告案發前有討論過行劫事主,然後殺死他,並曾到觀塘海濱視察現境,又研究過注射酒精入事主身體,並有購備一種名為二氯甲烷(與哥羅芳相若作用的物質)及麻繩。

證據均指曾有向事主作注射

事發當日,曾先約事主並把他帶上單位,然後由劉及張制服事主,張從後箍事主的頸,劉有去取沾了二氯甲烷的內褲,曾用針筒向事主注射二氯甲烷或酒精。事主不久後失去知覺,張曾向事主施心外壓,但為時已晚。

被告們好不容易製成了石棺,卻因太重,無法搬離工廈。(資料圖片)

製成了石棺但太重未能搬走

眾人之後才討論應如何處理屍體,亦曾用刀向事主亂插,之後有想過把屍體放入雪櫃、分屍,甚至把屍體吃掉,最後決定製造石棺移走。他們在YouTube找影片學習製造水泥,買齊材料後在單位內製做石棺,並用上好幾天時間,期間屍體已經開始發臭。他們把屍體放入水泥後,又因石棺太重,無法推入電梯,並有血水滲出。眾人無計可施,最後決定潛逃台灣。

潛逃台灣小草向台警求助

4人到台灣後,很快便把錢花光,「小草」偷偷離開向台灣警方求助,並聯絡上香港警察,3名被告因為簽證過期,遭台灣逮戒出境,回港後即被拘捕。「小草」回港初時亦有被檢控,她後來獲撤控,並轉作控方證人。

三名被告在台灣被逮戒出境,回港被捕。(詳看下圖)

小草稱沒有看到事發經過

根據「小草」庭上證供,她與眾人一起時,一直以為大家鬧著玩,兇案發生時,她一直在單位的閣樓,曾有叫她不要下樓,整個過程她只聽到有人爭執的聲音,沒有偷望情況,她後來獲告知事主已死,她初時還以為只是說笑。

曾稱是劉堅持要打劫事主

曾在自辯時稱,事主問他借錢做房地產投資,劉及張叫他不好,他提議「整蠱」事主,劉則建議打劫。故有到過觀塘海濱視察情況,但發現太多閉路電視而放棄。但劉堅持要搶劫,眾人決定再覓地點,並買了哥羅芳及麻繩等,又曾把哥羅芳倒在「小草」的一條黑色內褲上玩,

指劉指示他向事主打針

案發當日他帶事主到單位後,便到閣樓休息,後來聽到事主大叫,劉及張又叫他幫手,他下樓後見劉把事主壓住,並叫他向事主打針,他當時還問:「打乜針?」劉說:「打酒精。」他便取了針筒,抽出酒精,並注射到事主體內,劉便鬆手,被壓在底部的張亦得以脫身,張之後為事主做心外壓。曾見事主沒有反應,不想看到他的容貌,故用枕頭袋套住事主的頭。

首被告曾祥欣審訊時指次被告劉錫豪堅持要打劫事主。(資料圖片)

劉指曾說過打酒精落去等佢死快啲

劉被捕後向警員稱,當日是張與事主傾談,後來他聽到張大叫「幫拖」,他才過去看情況,那時已見張從後一手掩著事主的口,另一手箍其頸,之後張用沾了哥羅芳的布把事主弄暈。之後見曾把酒精注入事主體內,並說:「打酒精落去,等佢死得快啲。」

劉自辯時卻改稱,張用手掩事主的口時,把事主推向他,結果他、事主及張三人都跌在床上,他被壓在底部,他頭部撞到硬物覺暈,直至曾向事主注射後,他才脫身。

張指曾用針筒多次向事主注射

張被捕後警員稱,是劉先襲擊事主,他有協助劉拉住事主,原本在閣樓的曾亦跑到下層,向事主注射了多次酒精。他事後有為事主急救但不成功,又因為太驚,把事情告知了在閣樓的「小草」。

次被告劉錫豪指曾祥欣曾向事主注射酒精針。(東森新聞截圖)

法官指引需考慮是否共謀及各人的意圖

案件於2019年在高等法院審訊,法官李翰良在指引陪審團時指出,考慮本案時需要考慮3人是否共謀犯事,及是否有意圖殺死事主,或令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若認為3名被告非共謀犯事,仍需考慮個別被告在案中的意圖和行為。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意圖,但其非法行為令張死亡,則應判個別被告誤殺罪成。

需考慮向事主注射的意圖

法官又指,若認為三名被告非共謀犯事,則需考慮在案中向事主打酒精針的曾,是否有意圖透過注入酒精,對張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若認為曾有此意圖,應裁定他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若認為打針不足以造成嚴重傷害,可考慮沒有了「嚴重傷害」字眼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若信曾在脅迫下打酒精針應判無罪

但若陪審團接納曾作供時稱,他受劉的脅迫才打酒精針,應判曾無罪。然而,若陪審團接納劉供認,指他和及第三被告張善恒糾纏期間,劉被壓在最底,無法做出任何行為,應判劉無罪;若陪審團接納張善恒供稱,在糾纏期間只是分開劉和死者,亦應判他無罪。

不應因被告曾處理屍體而裁謀殺罪成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雖然三名被告事發後逃至台灣,但他們可能因曾處理屍體才赴台。此外,雖然三名被告承認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不應因而判他們謀殺罪成,陪審團需考慮他們在案中是否共謀犯事和意圖。

原審法官李瀚良指引陪審團時,提醒他們要考慮共謀及意圖。(資料圖片)

陪審團曾就共謀犯案作提問

陪審團退庭商議一日後仍未達成裁決,至翌日中午突有提問,他們要求法官澄清,在處理被告是否共謀犯案時,共謀犯案是否代表被告都要知道,他們將會向張使用二氯甲烷及打酒精針。法官回答在本案中,若被告是共謀犯案,代表被告須知道他們會向張使用二氯甲烷,或打酒精針。

陪審團亦問,若被告有協議弄暈張,這是否屬共謀犯案。法官回應指,若認為他們有協議弄暈張,亦屬共謀犯案。

最後一致裁定只有曾謀殺罪成

陪審團發問再商議後,裁定曾謀殺罪,劉及張則只是誤殺罪成。他們除以6比1裁定張善恒謀殺罪不成立外,其他的裁決都是一致。

曾於今年12月8日向終審法院要求作終極上訴,其主要爭議是認為陪審團對3名被告的角色有明顯不一致的地方,認為其差異存在嚴重不公,遭法官即時拒絕,法官並在同月15日就其決定頒下書面理由。

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指證據顯示,曾祥欣與另兩被告的意圖有所不同。(資料圖片)

考慮證據包括曾與事主過往的財務關係

終審法院法官霍兆剛在判辭指出,上訴庭在拒絕曾的上訴時指出,陪審團有權裁定眾被告有共同協議施用哥羅芳或酒精,但各人的意圖可以不同。上訴庭法官亦有參考案中的證據,包括曾與事主過往的財務關係,曾在協議上的角色、計劃及準備,以及由他作主導,成員包括劉及張的組織,還有他涉及事主的死,及屍體處理的部份。

曾認為陪審團對其意圖有誤解

曾的律師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指曾知道施用哥羅芳的後果,故認為未有實質證據顯示曾的意圖與其他兩人不同,而陪審團的提問,亦可見他們對曾的意圖有所誤解,在共謀犯案的概念上,亦沒有跟從法官的指引。

終院認為曾與另兩被告意圖有不同

然而終院法官卻認為這觀點並無可爭辯之處,相反,他們認為證據顯示,在意圖上曾與另兩名被告確有所不同,原因亦足以達致不同的裁決,從而達至另兩被告只是誤殺。

案件編號:FAMC 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