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法官指引須考慮是否共謀犯事 不應考慮被告曾赴台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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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DAN6工廈石棺藏屍案,高院法官今(12日)引導陪審團,法官引導時強調,要考慮三名被告是否共謀犯事,亦要考慮他們的意圖,從而決定是否應裁定他們謀殺、誤殺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成。法官又特別提醒陪審,勿因被告們曾逃往台灣,及因他們承認了非法處理屍體,而裁定他們謀殺罪成,仍須就他們所作的行為作裁斷。4男3女陪審團下午約1時起退庭商議,至傍晚仍未有裁決,法官著他們先休息,明天繼續商討。

三名被告(由左至右):曾祥欣、劉錫豪及張善恆。

須考慮是否共同犯事及其意圖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稱,他們需考慮三名被告:曾祥欣(30歲)、劉錫豪(24歲)、張善恒(27歲)是否共謀犯事,以及是否有意圖殺死死者張萬里(下稱:張),或令張身體受嚴重傷害。

若認為他們是共謀犯事,同時有此意圖,陪審團需考慮他們的行為是否令張死亡。若陪審團認為以上問題皆是,則判三名被告謀殺罪成。

若無意圖殺人可考慮誤殺

法官又指,若認為三名被告是共謀犯事,但沒有意圖殺死張,或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陪審團應考慮誤殺罪。

若認為三名被告非共謀犯事,仍需考慮個別被告在案中的意圖和行為。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意圖,但其非法行為令張死亡,則應判個別被告誤殺罪成。

法官又指,若認為三名被告非共謀犯事,則需考慮在案中向張打酒精針的曾,是否有意圖透過打酒精針,對張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若認為曾有此意圖,則應裁定他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若陪審團認為打酒精針不足以造成嚴重傷害,則考慮沒有了「嚴重傷害」字眼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被告們可能因處理屍體才赴台

但若陪審團接納曾祥欣作供,當時因受劉的脅迫才打酒精針,則應判曾無罪。然而,若陪審團接納劉錫豪供認,指他和及第三被告張善恒糾纏期間,劉被壓在最底,無法做出任何行為,則應判劉無罪。若陪審團接納張善恒供稱,在糾纏期間只是分開劉和死者,亦應判他無罪。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雖然三名被告事發後逃至台灣,但他們有可能因曾處理屍體才赴台。此外,雖然三名被告承認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法官強調不應因此而判他們謀殺罪成,陪審團仍需考慮他們在案中是否共謀犯事和意圖。

3名男被告分別為曾祥欣(30歲)、劉錫豪(24歲)、張善恒(27歲)。他們被控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DAN6的工廈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28歲)。此外,3名被告承認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案件編號:HCCC4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