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政府聲明:任何國家、組織干預香港司法程序應受譴責

撰文:韋景全
出版:更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今日(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港府晚上發表聲明,強調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下接受公平審訊。

政府發言人表示,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或媒體或任何其他手法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不能獲得應有的公平審訊,都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的行為,應受譴責;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12月18日 黎智英案.西九龍法院數十人等候旁聽▼

+32

稱律政司有充分證據達致定罪才會提出起訴

發言人表示,由於黎智英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重申香港執法部門是就著有關的人士或機構的行為,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採取執法行動,與新聞自由、或任何人士或機構的背景無關。發言人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當局稱律政司在《基本法》第63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照《檢控守則》等指引,根據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指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國安法》訂明一事不再審原則

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香港特區保障人權,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等自由依法受到保護。發言人指出,絕大部份的權利都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並都必須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内行使。

聲明指出,《香港國安法》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亦訂明無罪推定及一事不再審原則、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有權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法官無論是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還是其他性質的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

指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而有所不同

當局稱所有被告均會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接受公平審訊。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任何人提出其他説法絕對是和事實不符的無稽之談,意圖抹黑香港的司法制度。

發言人表示,在不評論個別案件的情況下,必須指出港府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會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 42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正、及時辦理有關案件。

對於黎的案件拖了3年才開審,發言人表示,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完成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控辯雙方會跟從法庭給予的指示,確保及時審理有關案件。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