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續期|領館續期須外交公署批准 甯漢豪:非新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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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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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訂明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地契要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有意見認為新措施如同蠶食「一國兩制」。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公開活動後指,有關安排絕對不涉及外交公署介入,稱過往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均要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必須尊重有關要求。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公開活動後指,外交部無介入駐港機構的地契審批。(資料圖片)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公開活動後指,外交部無介入駐港機構的地契審批。(資料圖片)](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31209/810169709851840512230179.jpeg/tjEv70qWkxMgoeYS67Z5gjyrtgobjA9f781nZ-_NZ2c?v=w1920)
甯漢豪表示,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要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並不是新設,地契續期草案必須尊重有關要求。她指,整體而言,立法可以幫助市民和商戶處理未來到期的物業和地契,簡化續期手續,讓大家對續期有確定性,對整體民生和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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